庭审现场。(图片由崇州市人民法院提供)庭审现场。(图片由崇州市人民法院提供)

  李雯静 四川在线记者 任鸿

  村委会主任为与开发商签订承揽合同谋取经济利益,在该村征地拆迁过程中,纠集多人采取暴力或威胁手段对不配合拆迁工作以及阻止其违法行为的群众进行恐吓、报复,最终锒铛入狱。近日,崇州市人民法院发布了这起恶势力团伙犯罪案件。

  被告人祝某某曾担任崇州市羊马镇某村委会主任,在此期间,实施了多起违法犯罪行为。

  2012年4月19日晚,祝某某指使被告人罗某将不配合拆迁工作的唐某某一家家中玻璃砸烂,后祝某某使用高压气枪往唐某某家的卷帘门、玻璃窗户击发三枪后驾车离开现场。

  2012年5月20日,被告人罗某指使陈某砍掉王某家5棵价值5950元的桂花树,以达到不影响罗某所承揽挖方工程施工进度的目的。

  2014年4月1日,被告人祝某某伙同陈某邀约被告人肖某某、杨某、泽某、徐某四人持木棒殴打祝某雄,只因祝某雄曾阻止过祝某某偷运连砂石,最后致其头部、右手等部位受伤,并被鉴定为轻伤二级。

  2015年1月7日,被告人陈某为争抢被害人杨某的土方转运工程而发生纠纷,竟邀约被告人王某、沈某、帅某等五人对杨某进行追赶,并使用车辆碰撞杨某汽车,后双方停车发生打斗,因被害人杨某将被告人帅某手臂砍伤后弃车逃离现场,陈某等人将杨某的日产轩逸牌汽车砸烂,造成损失价值25245元。

  2017年5月25日,因商议树苗价格问题发生矛盾,被告人帅某约被告人刘某与余某等人(均已判决)到现场使用棒球棍对被害人周某某进行追打,并将周某某驾驶的汽车玻璃砸烂,后帅某与余某等人又共同殴打被害人毛某,经鉴定周某某被伤至轻伤二级,其被砸毁汽车产生经济损失820元,毛某被伤至轻微伤。

  法院认为:被告人祝某某纠集被告人罗某、陈某等人形成被告人祝某某为首的恶势力犯罪团伙,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任意损毁公私财物,破坏公共秩序情节恶劣的行为,均构成寻衅滋事罪,属共同犯罪。被告人祝某某为报复,指使陈某“教训”被害人祝某雄,陈某邀约肖某等人具体实施,致祝某雄轻伤,构成故意伤害罪,属共同犯罪。

  被告人祝某某、陈某犯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被告人罗某、帅某、刘某、徐某、泽某、杨某等人犯寻衅滋事罪或故意伤害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一年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