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发水域。 ↑事发水域。

  “诉讼”

  鱼友、鱼塘老板、村委会成被告

  鱼塘老板自愿补偿2万元

  悲剧发生后,王某家人将鱼塘所属的村委会、鱼塘承包人李某以及当天与王某一同前去钓鱼的鱼友王豪告上西充县法院,索赔37万元。

  王某家人认为,李某作为鱼塘经营者,应对王某在钓鱼期间的人身安全履行安全保障义务。村委会作为案涉鱼塘的实际所有权人,王豪作为钓鱼同伴,均应对王某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

  在庭审过程中,涉事村委会称,鱼塘在10多年前就已承包给李某,合同是合法的,且鱼塘是用于农业生产,保证附近村民生产、生活用水,不涉及养鱼、钓鱼,所以该事故与村委会无关。

  作为当天与王某一同钓鱼的王豪,在法庭上表示,自己当时已尽到告知义务和救助义务,对王某溺水死亡在法律上不应当承担任何责任,但基于人道主义,愿意给予4万元的补偿。鱼塘经营者李某则表示,在鱼塘边立了“注意安全,严禁戏水”的警示牌,王某死亡是自身过错所致,自己无任何过错,同时愿意给王某家人补偿2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