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决

  继续手术不违背伦理道德医院应当履行合同

  成都市青羊区法院经审理认为,首先,实施人工辅助生殖技术因技术操作原因存在分阶段、分步骤履行的特点,这并不影响医疗服务合同内容的整体性,双方签订的医疗服务合同尚未履行完毕,医院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另外,李某在去世前对通过辅助生殖技术生育子女已表达了明确意愿,张某也同意将胚胎移植到自己体内,这一行为不会损害公序良俗,即使李某去世后不能作出新的意思表示,亦不必然对继续履行医疗服务合同构成妨碍。

  其次,张某作为丧偶妇女,其有别于《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中规定的禁止接受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实施的人群,为其实施胚胎移植手术并不有悖于社会公益。另外,对于抚育后代来讲,经济负担能力不应作为公民行使生育权利的约束条件,不能因为孩子可能出生在单亲家庭,就断言孩子会遭受严重的生理、心理和社会损害,因此,张某独自抚育孩子也不违反“保护后代原则”的规定。

  综上所述,成都市青羊区法院判令四川省某医院继续为张某实施胚胎移植手术。

  ◎法官说法

  承办法官介绍,该案例的示范意义在于,当事人夫妇与医疗机构签订了辅助生殖医疗合同,当事人夫妻一方死亡后,另一方要求继续履行“体外受精——胚胎移植”手术并不违背伦理道德。实施人工辅助生殖技术因技术操作原因存在分阶段、分步骤履行的特点,但并不影响医疗服务合同内容的整体性,医疗机构应当继续履行生殖医疗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