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后车问题及驾驶员错误操作导致事故发生

  事故发生后,公安交警部门通过相关调查认定如下。

  当事人王某洲驾驶制动系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车辆,在隧道行驶过程中未开车灯,发现前方同车道内的车辆后,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引发事故,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驾驶人驾驶机动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之规定,是造成此次事故的主要原因,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

  当事人王某驾驶车辆在高速公路上发生故障后,未在车辆后方摆放警示标志、未迅速转移至右侧路肩并报警,且自行在车辆底部检查车辆,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驾驶人驾驶机动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发生故障时,应当依照本法第五十二条的有关规定办理;但是,警告标志应当设置在故障车来车方向一百五十米以外,车上人员应当迅速转移到右侧路肩上或者应急车道内,并且迅速报警”之规定,是造成此次事故的次要原因,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由此,交警认定,该事故由驾驶制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车辆+隧道行驶未开车灯+发现前方车辆后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和车辆发生故障后未在车后摆放警示标志+人员未迅速转移至安全地带引发。

  当事人王某洲因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1日被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事故再次向驾驶员敲响安全警钟

  公安交警部门通过调查取证发现:此事故系后车驾驶员驾驶制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车辆上道路行驶,在隧道行驶过程中未开启车灯,发现前方车辆后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前车驾驶员在车辆发生故障后未按规定摆放警示标志、人员未迅速转移至安全地带引发的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

  交通安全往往就在于知不知道危险?知道危险后该如何避险?从本案例中不难发现,本来是一些平常该注意的安全问题,轻易的被忽略了。车辆制动不符合国家标准,车辆平日的检查和自查是否真的到位?隧道里打开灯光是高速公路行车常识,为何不执行?车辆发生故障后不按规定摆放警示标志、人员未迅速转移至安全地带引发事故……

  (图片由省公安厅高速公路公安局六分局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