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人假借卖车名义骗取他人购车款,在低价将车“卖”出后,又利用GPS和车钥匙将车盗回。但结局是——偷鸡不成蚀把米。12月24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裁定书载明,四人因此犯诈骗罪,他们在退还受害人损失后,不仅被判处刑罚、并处罚金,连作案工具——轿车也被没收了。

  今年上半年,来自资阳市雁江区和成都简阳市的马某某、严某、江某某、马某共谋,欲假借卖车名义骗取他人购车款。他们商量后,决定将马某的成都籍荣威牌白色轿车卖给他人,待收到购车款后利用车辆的GPS、车钥匙再将车盗回。5月23日,严某联系到购车人前来购车,并将车开至雁江区某废弃工厂大门外停放,随后马某某、江某某在此处以2.5万元的价格假装将车卖给购车人,并交付一把车钥匙,购车人手机转账2.5万元至江某某银行账户上。

  在购车人将车开走,马某某等四人确认收到购车款后,严某、马某通过车内安装的GPS在雁江区雁兴路附近找到“卖”出的轿车。随后,马某趁购车人不备,用另一把车钥匙将车开走。事后,严某分得1.25万元,马某某、江某某二人共分得1.25万元。案发后,警方将涉案4人抓获。后经资阳市雁江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涉案荣威牌轿车价值47949元。

  在法院审理过程中,马某某等人于10月15日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2.5万元,取得谅解。雁江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公诉机关指控马某某等四人犯诈骗罪的事实及量刑情节属实,罪名成立。10月16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诈骗罪分别判处马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判处严某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判处马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判处江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此外,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荣威牌白色小轿车及车钥匙被没收,由扣押机关负责处理。

  一审宣判后,车主马某以原判量刑过重、将涉案轿车作为犯罪工具没收不当为由,提起上诉。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马某等人采用假装将轿车卖给被害人再盗回的方式诈骗他人,该车登记在马某名下,是实施诈骗犯罪的关键,原判将其作为作案工具予以没收并无不当,故上诉人及其辩护人的相应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均不能成立。据此,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1月30日作出二审裁定,驳回马某的上诉,维持原判。

  红星新闻记者 姚永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