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称出售乌木的岳某带客户看货后收取定金,随后PS发货图片骗取客户11万余元。近日,都江堰市法院审理该起案件,判决被告人岳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对岳某违法所得11.88万元继续予以追缴,并发还被害人。对扣押在案的手机—部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拍摄乌木照 充当卖家
2019年中旬,岳某与马某、罗某一起玩耍时提议,以售卖放置在都江堰市某公园的乌木为由骗取他人钱财。3人还安排好了各自的角色,其中,由岳某充当卖家,马某、罗某冒充货车司机。其后,岳某便到都江堰某公园拍摄乌木照片,并将该照片发送至做乌木生意的曾某。
受害人张某家里做乌木生意,2019年9月下旬,张某儿子在网上看到这则关于都江堰卖乌木的消息,通过曾某与岳某取得联系,通过照片,张某父子觉得涉案乌木品相不错想实地查看。于是,张某和儿子根据岳某提供地址来到了都江堰某公园,当时涉案乌木由一张7米多长的网遮住,张某父子两人简单看了下,便与岳某来到都江堰某茶楼面谈,最后以11.88万元的价格成交。
冒充司机 PS发货照片
其间,张某通过支付宝向岳某支付定金1.88万元,约定剩余款项在岳某将乌木运输上高速的照片发送给张某后,张某再通过支付宝、微信支付等方式付给岳某剩余款项。当晚10时,岳某以找好货车司机为由向张某骗取3000元运费,并通过微信转账支付。次日,岳某将马某、罗某冒充货车司机的照片以及PS的运送乌木已上高速的照片发送给张某并骗取其信任,张某随后将剩余款项通过微信、支付宝支付给了岳某。张某久久未收到货,发现异常便报了警。
经都江堰市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岳某伙同他人,虚构事实,骗取被害人钱财共计11.88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处罚。都江堰市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岳某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本案系共同犯罪,因同案犯未到案,本案不宜划分主从。被告人岳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应从轻处罚;被告人岳某自愿认罪认罚并已签字具结,依法可以从宽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记者 刘冰玉
◎法条链接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