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核范围

  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在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征用等行政执法行为中,应当推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作出决定前进行法制审核:

  (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

  (二)可能造成重大影响或者引发社会风险的;

  (三)直接关系行政相对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权益的;

  (四)需经听证程序作出的;

  (五)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

  (六)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

  《办法》所称重大行政许可主要包括:

  (一)适用听证的;

  (二)通过招标、拍卖等方式决定的;

  (三)变更、撤回、撤销行政许可决定的;

  (四)其他重大行政许可事项。

  《办法》所称重大行政处罚主要包括:

  (一)较大数额罚款;

  (二)较大数额没收财产;

  (三)责令停产停业;

  (四)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

  (五)行政拘留;

  (六)减轻或者免除行政处罚决定;

  (七)其他重大行政处罚事项。

  《办法》所称重大行政强制主要包括:

  (一)查封经营场所使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生产经营活动、工作难以正常进行的行政强制措施;

  (二)扣押许可证或者执照使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生产经营活动、工作难以正常进行的行政强制措施;

  (三)强制拆除建筑物、构筑物的行政强制执行;

  (四)限制公民人身自由;

  (五)其他重大行政强制事项。

  审核内容

  行政执法机关拟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提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建议意见,应当先送本机关法制审核机构进行法制审核。执法承办机构在送法制审核机构审核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案件基本情况;

  (二)相关证据;

  (三)相关依据;

  (四)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建议意见;

  (五)经过听证的提供听证笔录;

  (六)行政相对人的申辩材料;

  (七)其他相关材料。

  法制审核机构应当对下列内容进行法制审核:

  (一)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

  (二)是否超越本机关法定权限;

  (三)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合法充分;

  (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

  (五)适用裁量基准是否适当;

  (六)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

  (七)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

  (八)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

  (九)应当审核的其他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