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在线记者 兰楠

  为规范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加强对重大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近日,我省修订《四川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新《办法》将于2021年1月15日起施行,2017年印发的《四川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川办发〔2017〕83号)同时废止。

  “修订后的《办法》新增了关于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原则及审核范围、法制审核人员配备标准、执法承办机构对法制审核意见的处理及程序等规定,明确和细化了分情形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的规定,修改完善了追责的情形等。”

  审核机构

  《办法》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行政执法机关在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之前,由该行政执法机关的法制审核机构对其合法性、合理性进行审核的活动。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按照执法案件办理、审核、决定相分离的原则,明确法制审核机构具体负责本机关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

  依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受委托实施行政执法的,由委托机关的法制机构实施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

  两个或两个以上行政执法机关联合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由负责牵头的行政执法机关法制审核机构会同其他行政执法机关法制审核机构进行审核。

  级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为法制审核机构配备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具有法律专业背景的法制审核人员,鼓励引导具有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的人员到法制审核工作岗位,原则上各级行政执法机关的法制审核人员不少于本单位执法人员总数的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