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亲去世欠下4万元医疗费

  幼时被遗弃的女儿拒付获法院支持

  丈夫的离世,让63岁的王女士(化名)有些难以接受。更让她为难的是,还欠下医院4万余元医疗费,而自己的两个女儿却拒绝支付这笔费用。

  近日,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作出判决:王女士需独自承担这笔医疗费,两个女儿不应承担责任。

  男子去世欠下医疗费,妻子女儿均拒绝支付

  1975年,王女士和丈夫登记结婚,婚后共生育两个女儿。据当地村委会出具的一份证明显示:1983年初,王女士与丈夫俩因与他人经济纠纷外出,将时年6岁的长女和时年4岁的次女遗弃在村社,无人抚养。经村社组织与王女士之胞弟做工作,两个年女儿由其胞弟收养,由国家和社会给予资助抚养。

  2019年11月,王女士的丈夫因“突发意识障碍”送进某医院住院治疗,当年12月9日治疗无效死亡,期间发生医疗费共计4.2万元尚未支付就医医院。无奈之下,某医院将王女士及两个女儿起诉到了法院,请求判令三人在继承遗产限额内,支付欠下的医疗费。若三人放弃继承,则王女士对这笔医疗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面对医院的诉求,王女士表示放弃继承丈夫遗产,并认为本案系医疗服务合同纠纷,自己并非合同相对方,且欠下的医疗费系丈夫个人债务,并非夫妻共同债务,自己不应该承担。两个女儿同样表示放弃继承遗产,并认为其幼小时就被父母遗弃,与父母没有民事上的法律关系,请求驳回医院的诉求。

  从小被遗弃的女儿不担责,妻子担责支付医疗欠费

  游仙区人民法院审理该案认为:其一,本案为医疗服务合同纠纷,原告医院为医疗机构,王女士丈夫作为患者在医院住院治疗,双方之间的医疗服务合同成立并生效,双方均应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其二,现原告履行了诊疗义务后,患者有义务支付相应的医疗费用4.2万余元。其三,现王女士丈夫已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相关规定,在诉讼过程中,王女士及两个女儿均明确表示放弃继承遗产,并陈述并无第二继承人。其四,两个女儿称自己从小便被遗弃,已为他人所收养,不能认为是继承人,即便二人作为法定继承人,其明确表示放弃遗产的继承,在本案中也不应承担责任。

  法院认为,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六条:“夫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夫妻一方在婚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之规定,被告王女士作为死者的配偶,有相互扶助的法定义务,案涉医疗费是丈夫为治疗自身疾病而产生的,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家庭日常生活所负的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王女士应承担清偿责任。

  综上,游仙法院依法判决,被告王女士在指定时间内,向原告医院支付其丈夫在治疗期间欠下医院的医疗费4.2万余元。 

  (胡桃 任建波 赵银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