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禁捕打非断链”执法行动典型案件
●大英县某餐饮店虚假宣传案
2020年9月27日,大英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餐饮店进行检查,发现大英县蓬莱镇某鱼庄营业场所内放置有“价目表”,其中特色菜一栏中印有“野生鲢鱼”“野生黄辣丁”“野生红江团”“野生岩鲤”“野生岩石边鱼”等菜品名称和价格,进店门楣下方LED流动显示屏上滚动宣传有“野生鲢鱼”等菜品名称。
经查,当事人现场未能提供野生鱼类产品进货票据,涉嫌利用广告对所售菜品属性进行虚假宣传。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广告主应当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的规定。
2020年12月17日,大英县市场监管局责令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射洪市某水产经营部发布虚假广告案
2020年12月28日,射洪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网络监测时发现,一个名为“某某优鲜”的微信小程序里标示有“洪泽湖野生桂鱼”“长江江团”“江苏太湖大闸蟹”等产品销售。其中,“洪泽湖野生桂鱼”销售数据显示为5斤,“长江江团”显示为售罄,销售数量为0,“江苏太湖大闸蟹”销售数量为176只。执法人员遂对当事人水产经营部进行了现场检查,提取了“洪泽湖野生桂鱼”的网络销售订单截图一张,支付方式为线上支付。
当事人陈述该定单产品并非产自洪泽湖,而是从成都一水产经营部购进的,该小程序的制作费用为600元。当事人在广告中虚构商品产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的规定,构成了发布含有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2021年1月28日,射洪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其作出处罚款2400元的行政处罚。
打击农村假冒伪劣食品执法行动典型案件
●大英县某超市加盟店经营含呋喃唑酮的猪肉案
近日,四川省市场监管局组织对大英县超市和市场销售的猪肉进行监督抽检,发现某超市加盟店销售的猪后腿瘦肉含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兽药呋喃唑酮。大英县市场监管局立即组织执法人员立案调查。
抽检过程中,该超市提供了国内某知名企业的出库单和资质,但与该超市当日的销售记录不一致。经全面客观、公正及时地取证,执法人员查实该超市加盟店销售的含呋喃唑酮猪肉从市场流通摊贩处购进,未按照法律要求索证索票。该超市加盟店经营者构成了销售使用国家禁止的兽药的食用农产品违法事实,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
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相关规定,大英县市场监管局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216.52元,处罚款11万元”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