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防控用药械质量安全执法行动典型案件

  ●四川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口罩案

  2020年6月4日,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遂宁市纤检所对四川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生产的折叠式防护口罩和一次性防护口罩开展省级监督抽样,通报该公司折叠式防护口罩和一次性防护口罩因不符合GB/T32610-2016和GB2626-2006标准,根据《2020年四川省非医用口罩产品质量省级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判定为不合格。

  2020年8月19日,市市场监管局经开分局执法人员到该公司送达了检验报告和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检验结论告知书,提取了折叠式防护口罩和一次性防护口罩抽样批次的生产记录,对该公司库房内18000只一次性防护口罩进行了扣押。该公司于2020年7月1日停产,9月12日提交了整改报告,并申请复检。2020年10月14日,经国家劳动保护用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复检,该公司生产的一次性防护口罩依然不合格。

  2020年11月27日,市市场监管局经开分局根据《产品质量法》相关规定,对该公司予以立案调查。经调查取证,2020年12月25日,市市场监管局经开分局对其作出“责令停止生产销售,罚款42000元”的行政处罚。

  打击违法虚假广告执法行动典型案件

  ●射洪市某教育培训公司发布明示或者暗示的保证性承诺的培训广告案

  2020年12月30日,射洪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射洪市某教育培训学校有限责任公司开展执法检查,发现在该单位一楼楼梯口右侧体温检测展示栏下方,标示有“精品辅导”“承诺目标”“提高成绩”等字样;该单位一楼进门左侧墙壁宣传展板内,标示有“提高成绩”“快乐成长”等字样;在该单位楼梯转角处墙壁宣传展板内,标示有“冲刺提分”等字样。

  经查,当事人发布明示或者暗示的保证性承诺的培训广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四条第一项“教育、培训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对升学、通过考试、获得学位学历或者合格证书,或者对教育、培训的效果作出明示或者暗示的保证性承诺”的规定,构成发布违法广告的行为。

  2020年12月30日,射洪市市场监管局对此立案调查。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调查处理中。

  (全媒体记者郑小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