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决 “好意同乘”酌减司机30%责任
庭审中,李某辩称,伏某晚上在他家中用餐后,搭乘他的车辆回家去,他未收取伏某的任何费用。但出于人道主义,自己愿意承担伏某一定的费用。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交警部门的认定,李某对事故负主要责任,敬某某负次要责任。敬某某驾驶的载货三轮摩托车未依法投保交强险,依照最高法相关司法解释中关于“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之规定,敬某某应当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同时法院认为,依照《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之规定,对李某无偿服务的善良之举,应当减轻其所承担的赔偿责任。据此,法院酌定原告伏某承担被告李某应承担责任的30%。
涪城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李某赔偿原告伏某12028.65元,被告敬某某赔偿原告李某121073.33元。
法官释法 既保护受害者权益也倡导助人为乐
办理这起案件的涪城区法院法官李玲介绍,根据2021年初实施的民法典中的“好意同乘”之规定,当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时,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
李玲介绍,“好意同乘”的一个重要特征是无偿性。“好意同乘”主要是指非营运机动车的驾驶人基于亲情或者友情在上下班、出游途中无偿搭载自己的亲朋好友、邻居同事的情形,也就是生活中人们称之为“搭便车”。在民法典施行以前,“好意同乘”引发的损害赔偿问题,司法裁判结果不一,引发了较大争议。对于“好意同乘”过程中造成损害的责任承担的规定,应当既保护受害者的权益,也尊重我国助人为乐的传统美德,保护民事主体之间的信赖关系,就应当为解决民事纠纷设定切实可行的规则。民法典这一规定,有利于倡导助人为乐、好意施惠的价值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