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周夕又

  为儿子的终身大事考虑,王芳(化名)将房屋赠与儿子小罗,但在赠与合同中明确约定了自己的永久居住权利。小罗离婚后,在王芳不知情的情况下,将房屋作为抚养费过户给了前妻,老人的居住权如何保障?22日,成都市金牛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这起居住权纠纷案。据悉,该案是民法典施行后,成都市第一起涉居住权纠纷的民事案件。

  1998年,王芳的丈夫去世,他俩的房屋由王芳、儿子小罗及女儿共同继承。等到小罗面临终身大事时,王芳及其女儿放弃遗产继承权,将房屋赠与小罗。为了保障自己居家养老的权利,赠与合同中约定了王芳享有该房屋的居住权利,直到去世。

  2006年,小罗与小吕结婚,第二年生下了小小罗。2020年,小罗与小吕离婚,孩子归小吕抚养。考虑到孩子的抚养费问题,小罗在王芳不知情的情况下,将房屋作为抚养费过户给了小吕。王芳知道后,体谅儿子与儿媳在抚养费问题上的困难,但无法接受自身居住权利受到损害,便向法院提起诉讼。

  此案承办法官表示,本案中,王芳为儿子的婚姻大事着想,在约定自身永久居住权的前提下将房屋赠与给儿子;小罗离婚时为孩子抚养费着想,却在未告知母亲的情况下将房屋协议赠与给前妻。案涉各方均有自己的利益考量及道义承担,如何在保障未成年人抚养权和老年人居住权之间取得平衡,维护家庭和谐友善的良好氛围,积极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本案审理过程中及庭后工作的处理要点。

  虽然在现有法律框架下,居住权登记并不构成办理房屋过户的限制条件,但后续裁判文书的履行及房产管理部门的居住权登记办理工作,还需法院与相关部门做进一步沟通衔接。截至记者发稿之时,该案还在进一步审理当中。

  法官说法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规定:“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这是我国法律首次以法条形式对居住权的设立进行规定。不仅如此,民法典还设专章对居住权合同条款、登记生效制度、权利限制和消灭等进行详细规定。在权利设立方面,根据《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三百七十一条规定,结合民事诉讼法相关内容,设立居住权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申请登记的基础文件可分为三种,即居住权合同、包含居住权的遗嘱、明确居住权的生效法律文书。在权利限制方面,《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九条则明确了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除非另有约定,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