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撤销婚姻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的规定,婚前医学检查包括了严重遗传性疾病、指定传染病、有关精神病;经婚前医学检查,对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严重遗传性疾病的,医师应当向男女双方说明情况,提出医学意见。血友病A型是严重的遗传性凝血障碍疾病,属于重大疾病。刘先生在婚前明知自己患有血友病A型,登记结婚时,未将其患病情况如实告知王女士,婚后王女士知晓刘先生患有此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的规定,王女士在知晓撤销事由的一年内向法院提出撤销婚姻的诉讼,其提出撤销与刘先生的婚姻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故对王女士主张撤销其与刘先生婚姻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撤销原告王女士与被告刘先生的婚姻关系。

  本案判决后,各方当事人均未上诉,本案现已生效。

  [法官说法]

  1。新旧法的变迁:从禁止结婚到交当事人决定

  关于一方患有疾病的婚姻,《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现已废止)第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第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龄的”。可以看出,婚姻法将一方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作为禁止结婚的条件,如果已经办理结婚登记,婚后又未治愈的,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宣告婚姻无效。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将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排除出禁止结婚的条件,将婚姻的权利交还给当事人自己,更加尊重了当事人的婚姻自主权;但要求患病一方必须如实告知,否则,另一方可以申请撤销已登记的婚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