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说法

  游客应如实告知个人健康信息

  该案承办法官表示,旅游经营者和旅游辅助服务者在为游客提供服务时,应当尽到相应的告知、警示、安全保障义务,包括事前的安全注意事项等的告知,行程中的告知、保障人身财产安全义务,发生事故后及时合理的救助等。如旅游经营者和旅游辅助服务者未尽到前述义务,给游客造成人身、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法官提醒,游客应当如实告知个人健康信息,如其未如实向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如实告知个人健康信息,或者不听从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的告知、警示,参加不适合自身条件的旅游活动,导致旅游过程中出现人身、财产损失,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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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老人出游客死途中 旅行社被判赔12万元

  对于舟山的宁女士来说,2019年6月14日是非常悲痛的一天:她的父亲老宁在跟团出游途中不幸亡故。宁女士和母亲与旅行社对簿公堂,要求旅行社赔偿损失。今年2月7日,舟山市中级法院综合考虑案情实际及旅行社存在的过错,酌情确定旅行社赔偿老宁妻女各项损失12万元。

  2019年6月3日,65岁的老宁拼团参加舟山某旅行社组织的“云南双飞六日游”项目。6月9日下午,老宁与2名游客相约步行前往丽江古城。走了约15分钟,老宁突然晕倒在地,随后被送往医院。6月14日,老宁经抢救无效死亡。事后,老宁妻女将涉事旅行社告上法庭,索赔130余万元。一审法院认为旅行社不存在过错,驳回了老宁妻女的诉请。老宁妻女不服,上诉至舟山中院。法院审理认为,老宁明知自己患有高血压等疾病,仍报团参加长途旅行,对自身死亡后果应负主要责任。涉事旅行社在合同签订时明知老宁已年满65周岁,却未按规定采集老宁的个人健康情况,也未就不适合长途旅行的安全注意事项进行全面提示,一定程度上侵害了老宁的知情权和选择权。旅行社履行法定告知义务存在不到位之处,应对老宁的死负相应责任。今年2月7日,舟山中院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