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发保护野生动植物宣传资料。张其 摄

  随后,收购完野生蟾蜍的温某驾车经过泸州市江阳区石寨派出所时,没想到的是,被在此设岗路查的民警查获。经物证部门鉴定,涉案被查获的蟾蜍系具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2020年6月29日,办案民警将查获的2000余只野生蟾蜍放生。

  法院认为,被告人温某、冯某楷明知野生蟾蜍系非法狩猎的野生动物,依旧予以收购,数量达到50只以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冯某楷违法所得的6900元应当予以追缴。法院遂根据审理查明的违法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作出上述判决,两名被告人当场表示服判不上诉。

  江阳法院法官表示,中华蟾蜍(俗称癞蛤蟆、癞疙宝)、麻雀、斑鸠、秧鸡、白鹭、黄鼠狼、蛇类、青蛙以上动物均属于依法保护的对象,大河里的鲟鱼、大鲵、胭脂鱼等属于国家保护水生动物。“尽管野鸡、鹧鸪、绿头鸭等特种禽类和黑斑蛙、棘胸蛙等蛙类可以按照畜禽和水生动物相关法律管理,进行人工养殖,但野外种群仍在保护范围之内。”

  四川在线记者了解到,江阳法院自2017年7月8日成立环境资源审判团队以来,共审结涉环境资源刑事案件20余件。案涉罪名包括污染环境罪、非法采矿罪、非法捕捞水产品罪、非法狩猎罪、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非法狩猎罪,已对近40名被告人判处刑罚,分别判处拘役2个月至有期徒刑两年零两个月不等的刑罚处罚以及5000元至20万元不等的罚金。同时江阳法院还办理涉环境资源行政案件30余件,涉及土地、大气、噪音及电磁辐射等环境资源问题。涉及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定准予执行的金额达125万余元。

  新闻多一点:

  1。 “癞蛤蟆”为何不能逮?

  因为生活中常见的“癞蛤蟆”,学名为中华蟾蜍,是捕食田野害虫的能手,被收录进《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属于“三有”保护动物,受法律保护。我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猎野生动物二十只以上的,即属于“情节严重”,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明知是非法狩猎的野生动物而收购,数量达到五十只以上的,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定罪处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此外,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取得狩猎证,并且服从猎捕量限额管理。

  2。哪些常见动物受保护?

  野生动物分为水生野生动物和陆生野生动物,所有野生动物均依法受保护。除了猕猴、猫头鹰等国家二级以上保护动物,泸州常见的陆生野生动物中华蟾蜍(俗称癞蛤蟆、癞疙宝)、麻雀、斑鸠、秧鸡、白鹭、黄鼠狼、蛇类、青蛙等三有保护动物,均属于依法保护的对象,鲟鱼、大鲵、胭脂鱼等则属于国家保护水生动物。值得注意的是,尽管野鸡、鹧鸪、绿头鸭等特种禽类和黑斑蛙、棘胸蛙等蛙类可以按照畜禽和水生动物相关法律管理,进行人工养殖,但野外种群仍在保护范围之内。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相关规定,在相关自然保护区域、禁猎(渔)区、禁猎(渔)期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未取得特许猎捕证、未按照特许猎捕证规定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将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特许猎捕证,并处猎获物价值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猎获物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实施办法第十条规定,每年3月至7月为全省禁猎期,但经国家批准的狩猎场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