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3日,新三板川企西华航空收到《关于给予四川西华通用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纪律处分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其时任董事长曾波,董事会秘书洪华丽因存在未及时披露重大诉讼及其进展的违规事实受到纪律处分。此前,新三板川企ST健佰氏股东因存在违规代持公司股份的违规事实被全国股转公司出具警示函。

  ■本报记者杨成万

  西华航空信息披露违规

  全国股转公司在《决定》中称,经查明,西华航空对以下重大诉讼及其进展未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2018年12月25日,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对英安通用航空有限公司诉王东翔、西华航空一案作出一审判决,本案诉讼金额为7623401.34元,占西华航空2017年经审计净资产的25.49%。

  2019年6月25日,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英安通用航空有限公司诉王东翔、西华航空一案作出二审判决,本案诉讼金额为7623401.34元,占西华航空2018年经审计净资产的24.13%。

  2019年,幸福通用航空有限公司就与西华航空存在的租赁合同纠纷,向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诉讼金额566.49万元,占西华航空2018年经审计净资产的17.93%。

  2019年,西华航空就与珠海吉泰通用航空有限责任公司存在的承揽合同纠纷,向珠海横琴新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诉讼金额500万元,占西华航空2018年经审计净资产的15.82%。

  2019年,四川中航通用航空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就与西华航空存在的合同纠纷,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诉讼金额3050万元,西华航空就同一事项提起反诉,反诉金额6426055.56元。

  2020年,四川中航通用航空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就与西华航空存在的合同纠纷,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诉讼金额3000万元,西华航空就同一事项提起反诉,反诉金额35638409.43元。

  对此,《决定》认为,西华航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第1.4条、1.5条,《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第四十八条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构成信息披露违规。

  公司时任董事长曾波、董事会秘书洪华丽未能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对西华航空的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违反了《业务规则》第1.4条、1.5条,《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第四条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第三条的规定。

  值得注意的是,曾波提出了申辩意见,但全国股转公司认为,曾波的申辩理由不能成立。根据《业务规则》第6.2条、6.3条的规定,全国股转公司作出如下决定:给予西华航空通报批评的纪律处分,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给予曾波、洪华丽通报批评的纪律处分,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西华航空应当自收到本纪律处分决定书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在指定信息披露平台披露相应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