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光永 景飞呈 四川在线记者 钟帆
5月15日,记者从通江县公安局获悉,近日该县铁溪派出所在摸排走访中发现一起非法种植罂粟违法行为,查获违法行为人雍某华(男,72岁,四川南充人),现住通江县铁溪镇街道。
据雍某华交待,因其患有肠胃炎、脾虚等疾病,去年4月,雍某华在巴中一路边卖药材的地摊开了一副中药,中药中含有罂粟种子。雍某华在明知私自种植罂粟是违法行为的情况下,将中药中的罂粟种子种植在通江县铁溪镇街道其居住房屋后面的荒地里。今年生长出27株罂粟苗,其中8株已经开花结果,本想待罂粟全部成熟后,取罂粟果用于泡药酒治病,没想到被公安机关发现。
罂粟是提取毒品海洛因的主要毒品源植物,它和大麻、古柯并称为三大毒品植物,国家严禁私自种植、买卖、食用罂粟,一经发现将构成违法犯罪。
目前,鉴于雍某华已满70周岁,通江县公安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对雍某华处罚款伍佰元,非法种植的27株罂粟苗已全部铲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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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七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一)非法种植罂粟不满五百株或者其他少量毒品原植物的;
(二)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少量未经灭活的罂粟等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的;
(三)非法运输、买卖、储存、使用少量罂粟壳的。
有前款第一项行为,在成熟前自行铲除的,不予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五十一条 非法种植罂粟、大麻等毒品原植物的,一律强制铲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一)种植罂粟五百株以上不满三千株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数量较大的;
(二)经公安机关处理后又种植的;
(三)抗拒铲除的。
非法种植罂粟三千株以上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数量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非法种植罂粟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在收获前自动铲除的,可以免除处罚。
第三百五十二条 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未经灭活的罂粟等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