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在线记者 张庭铭

  5月18日,记者从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5月17日,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威远县严陵镇原党委书记张琳受贿案,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张琳有期徒刑十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万元;对扣押的受贿犯罪所得赃款95万元及房产一套予以追缴;对剩余的受贿犯罪所得赃款333.8万元继续追缴。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0年至2020年期间,被告人张琳先后利用其担任四川省威远县东联镇党委书记、威远县教育局党委书记、局长、威远县严陵镇党委书记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范洪洋、陈永志等18人现金470.8万元人民币及安置还房一套,为他人在工程承揽、项目审批、项目招标、房屋征收、职务调整等方面牟取利益。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张琳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现金470.8万元以及住房一套,数额特别巨大,为他人牟取利益,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受贿罪。张琳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在被留置期间主动交代了监察机关未掌握的受贿的大部分犯罪事实,依法从轻处罚。张琳在案发后退缴部分赃款,酌情从轻处罚。张琳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虽有检举揭发他人的行为,但受理线索机关现未能查证属实,故根据现有证据,张琳不能构成立功。对尚未追回的赃款,依法继续追缴。

  内江市市中区法院依法作出上述一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