焚烧秸秆、垃圾类

  NO.1 2021年1月11日,成都市彭州市村民宋某某,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违规焚烧枯树叶,堆烧面积约5平方米左右。因违反《四川省人民政府2021年森林防火命令》的规定,构成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命令、决定的违法行为,对其依法行政拘留5日。

  NO.2 2021年4月12日16时许,刘某某、樊某某在广元市朝天区麻柳乡乔天村9组田地内焚烧秸秆,后经麻柳乡政府工作人员劝阻,樊某华将火堆熄灭,未造成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其行为违反了《四川省人民政府2021年森林防火命令》《广元市人民政府森林防火命令》相关规定,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刘某某、樊某某行政罚款的处罚。

  相关法规

  《四川省人民政府2021年森林防火命令》:2021年全省森林防火期为1月1日至6月30日,其中2月1日至5月31日为森林高火险期。在森林防火期内,严禁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吸烟、烧纸、烧香、点烛、燃放烟花爆竹、点放孔明灯、烧蜂、烧山狩猎、使用火把照明、生火取暖、野炊、焚烧垃圾及其他野外非生产用火。

  祭祀烧纸类

  2021年2月9日,成都市崇州市村民李某,在上坟祭祀时引起森林火灾,烧毁林地面积20平方米。因违反《四川省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构成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案件的违法行为,对其依法处罚款4500元。

  相关法规

  《四川省人民政府2021年森林防火命令》(川府发〔2020〕26号)第四项第一款:森林防火期内,严禁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吸烟、烧纸、烧香、点烛、燃放烟花爆竹、点放孔明灯、烧蜂、烧山狩猎、使用火把照明、生火取暖、野炊、焚烧垃圾及其他野外非生产用火。

  (省应急管理厅供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