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宇豪 杨鹏 四川在线记者 樊邦平
7月26日,记者从青神县人民法院获悉,日前该院公开审理了一起非法狩猎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被告海某某因非法捕捉中华蟾蜍260只,净重24公斤,被判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0个月,并须赔偿国家野生动物资源损失一万元,还要在县级以上媒体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
经审查,2021年5月,被告海某某在未取得狩猎许可证的情况下,采用夜间照明徒手抓捕的方式在青神县非法捕捉中华蟾蜍260只,净重24公斤。检察机关认为,海某某非法猎狩野生动物的行为不但涉嫌刑事犯罪,还造成了生态资源的破坏,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为了保证案件查办的公开公正,青神县检察院还成立了专案工作组,会同当地林业、公安、财政等单位召开公益诉讼联席会议,就如何准确提出诉讼请求、如何确定赔偿价值损失等关键问题进行充分的研讨、会商。庭审中,公益诉讼起诉人紧紧围绕案件事实和诉讼请求,进行举证质证。
审判现场,眉山市和青神县两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群众代表等50余人也到场旁听。
在审判庭上,23岁被告人海某某当庭表示认罪悔罪,愿意承担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的生态修复费用,并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判决当日,海某某当即向青神公益诉讼赔偿金专门账户上缴了野生动物资源损失费人民币10000元,该笔资金将按照《公益诉讼赔偿金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统筹用于青神县生态环境损害修复。
癞蛤蟆,学名中华大蟾蜍,属于国家“三有”保护动物。所谓“三有动物”,是指有益的、有重要经济价值、有科学研究价值的野生动物,包括麻雀、青蛙、壁虎、蟾蜍、野鸡、野兔和各种蛇类等共计1700多种。而狩猎一定数量的“三有动物”就涉嫌违法犯罪。
“虽然很多人都知道捕猎癞蛤蟆、青蛙等不对,但并未意识到已经触犯了法律。”负责该公益诉讼案的起诉人赵勤告诉记者,蟾蜍生长发育过程中蜕下的角质衣膜蟾蜕被当做中药材,具有解毒散结、消积利水、杀虫消疳等功效,所以一些人就打起了它的主意,非法猎狩,殊不知这种行为已经涉嫌违法犯罪,一定要警醒。
(图片据青神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