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假装“高富帅”与女性谈恋爱

  引诱被害人进行虚假投资

  2020年2月底至4月中旬,李某甲向陈某甲购买“招商平台交易系统”权限,召集李某乙、李某丙、李某丁、陈某乙、黄某组成分工明确的犯罪团伙,先后在福建省南安市市区出租房、广东省东莞市塘厦镇小区出租房,让陈某乙、黄某等前台人员利用“伊对”社交软件获取被害人信息,并通过微信添加被害人为好友进行聊天。在聊天过程中,虚拟自己为“高富帅”“企业高管”,以想与被害女性谈恋爱、结婚生活、赠送礼物等形式,获取对方信任。

  在取得被害女性信任后,前台人员便在聊天中谎称自己工作很忙或编造其他理由,让被害女性在“招商平台交易系统”中使用该诈骗犯罪团伙的账号进行股票买卖操作,以及对该平台账户金额进行提现操作。在被害女性进行提现操作后,诈骗犯罪团伙主动发送虚假银行到账短信,虚构提现到账假象,强化被害女性跟随购买该股票能挣大钱的错误认识,并进一步引诱被害女性进行账户注册,将自己的钱转至该诈骗犯罪团伙控制的对公银行账户或私人账户,指导被害女性购买平台上的股票。

  该诈骗犯罪团伙成员李某乙、李某丙、李某丁等后台人员通过后台修改股票价格,虚构股票盈利假象,在被害女性大量转入资金至该诈骗犯罪团伙控制的对公银行账户或私人账户后,便在李某甲的指令下,将作案网站关闭,并将对公银行账户U盾损毁,作案设备(手机、银行转账笔记本电脑、网站后台笔记本电脑等)关机并丢弃,最终实施完成该轮诈骗(俗称“杀猪盘”诈骗)。

  目前有证据证实该团伙共计实施四轮诈骗,涉及被害人李某、张某、文某等45人,涉案诈骗金额403.265万余元,其中我市李某被骗金额高达115万元,目前已全额追回。

  案件结果:

  7人因犯诈骗罪被判

  2年9个月至13年不等刑罚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李某丁、陈某甲、陈某乙、黄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私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罪名成立。

  在共同诈骗犯罪中,被告人李某甲是组织者、指挥者,系主犯。根据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遂作出上述判决。

  最终,法院以诈骗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李某甲有期徒刑13年,并处罚金30万元;李某乙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5万元;李某丙有期徒刑5年6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李某丁有期徒刑5年2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陈某甲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5万元;陈某乙有期徒刑5年6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黄某有期徒刑2年9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

  宣判当日,雨城区法院干警向旁听群众发放反电诈宣传资料100余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