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在线评论员 刘志杰

  “住建安全在行动”开展以来,省住建厅暗访组和记者发现了不少安全隐患。其中一类隐患有个共性:已经认定为危房,但由于拆除权责不清,涉及不同部门,因而认定之后就一直没有后续行动,甚至警示标志、封闭打围都没有。

  专家介绍,按照相关规定,D级危房应拆除或采用其他措施进行处理,暂时没有拆除的,也应设置警示标志、封闭打围等,这样才能保障周边群众的公共安全。但无论是在广安区大龙镇发现的D级危房,还是岳池县兴隆镇发现的C级危房,都因为房屋“所有权属于别的部门”而搁置了相关行动。

  目前正值主汛期,暴雨、大风、雷电、高温等恶劣天气频发,住建领域安全生产形势十分严峻,任何隐患点都不容放过。此次暗访排查出这些问题,一方面给各地政府住建部门提了醒,即便没有拆除的权限,也应当树立基本的警示标志和防护措施;但另一方面,也抛出了一个问题:认定危房后,之后的事情谁负责?

  诚然,每个房子都有自己的所有人,即便是政府部门也不能代人行动,这本身是法治的进步——根据2021年最新实施的《民法典》物权编第207条: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平等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同此前的《物权法》第4条规定相比,在保护前面增加了“平等”二字,体现了法律对不动产权的进一步保护。但“不可侵犯”,不代表有关部门在其他工作上“不为”。政府“不可为”的是越界代替房屋所有人处置房屋;但监督危房拆修、保护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政府不仅不能“不为”,还要进一步改进方式,善于作为。

  一些问题已经暴露,还要进一步研究对应方式。比如,有网友反映,自己房子确实是老房子甚至危房,但自己没钱处理,这种情况怎么办?危房认定后,从明确修拆权责、到依法拆除者能否申请补贴、再到其他措施或制度的跟进,想必还要深入思考明确、果断给出行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