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3日,以青某某为首的恶势力犯罪集团,因非法催债,阆中市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青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同时对其余11名被告人分别判处一年至三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没收罚金。

  经审理查明,该犯罪集团在首要分子青某某的统一组织、领导下,分工协作,有预谋、有计划地在南充市顺庆区周边实施了以限制他人人身自由、侵入他人住宅、恐吓、骚扰等方式向廖某某等人催收高利放贷产生的非法债务的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但尚未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系恶势力犯罪集团。

  法院认为,被告人青某某、李某某、代某某、马某某、杜某某、黄某某、任某某、罗某某、蒲某某、赵某某、赵某、弋某某使用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侵入他人住宅、恐吓、跟踪他人等方法,催收高利放贷产生的非法债务,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催收非法债务罪。其中,被告人青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催收非法债务罪、开设赌场罪、虚假诉讼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二十一万元。

  为此,法院综合数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结合控辩双方意见,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余颖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牟廷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