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在线记者 殷鹏 文/图

  8月30日,四川省生态环境厅召开例行新闻发布会,会上对外通报了三起环境违法典型案例。

  案例一:四川绵阳桦欣科技有限公司利用篡改监测数据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案

  2021年4月12日,绵阳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到四川桦欣科技有限公司开展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在生产过程中利用黑色胶布遮挡废气在线监控设施烟尘仪内玻璃镜片,篡改监测数据排放大气污染物。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绵阳市生态环境局于2021年7月15日对该公司作出罚款58.09万元的行政处罚,并依法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案例二:泸州古蔺顺春肉类食品有限公司利用管道孔洞私设暗管直排废水案

  2021年6月5日,泸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到古蔺县顺春肉类食品有限公司开展夜间检查,发现该公司污水处理站生产废水未经处理,通过消毒沉淀池内安装的管道开孔直排古蔺河。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泸州市生态环境局于2021年8月13日对该企业作出罚款38.12万元的处罚决定,并依法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案例三:自贡大安永宏屠宰场超标排放废水案

  2021年4月13日,自贡市生态环境局到大安区何市镇永宏屠宰场开展现场检查,发现该屠宰场总排口废水化学需氧量浓度、氨氮浓度、粪大肠菌群浓度三项指标分别超过《肉类加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457-92)规定最高允许排放限值(化学需氧量80mg/L、氨氮15mg/L、粪大肠菌群≤5000MPN/L)的0.38倍、0.12倍和0.08倍。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自贡市生态环境局于2021年7月26日对该屠宰场作出罚款31.6万元的处罚决定。

  四川省生态环境厅总工程师赵乐晨表示,下一步,全省生态环境系统将始终保持对环境违法行为的高压态势,强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联动,创新科技监管手段,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持续推动环境质量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