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说法]

  一、什么是“打印遗嘱”?有何形式?

  打印遗嘱是指先用电脑将遗嘱内容书写完整,再用打印机将遗嘱打印出来的遗嘱。

  作为民法典中的新增内容,顺应了科学技术的发展需要,填补了法律制度上的空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的规定,订立打印遗嘱时应注意形式要件:

  ① 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自然人且全程参与);

  ② 在遗嘱上的每一页签名,并注明年、月、日。

  二、该如何确定打印遗嘱的有效性呢?

  ① 打印遗嘱为电脑制作、打印机打印出来的文本形式;

  ② 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见证人见证在电脑上书写打印遗嘱、打印遗嘱的全过程;

  ③ 见证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无利害关系;

  ④ 立遗嘱人和见证人在遗嘱文本的每一页都应当签名,并注明年、月、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 第十五条 民法典施行前,遗嘱人以打印方式立的遗嘱,当事人对该遗嘱效力发生争议的,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但是遗产已经在民法典施行前处理完毕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