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审理

  虚假诉讼终被定罪判刑 

  天府新区法院审理认为,周某甲、邓某甲与周某乙恶意串通,捏造债权债务关系向法院提起诉讼,妨害司法秩序,严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情节严重,三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虚假诉讼罪,且系共同犯罪。

  周某丙明知周某甲交予其保管的338万元系虚假诉讼赃款,依然予以掩饰、隐瞒,其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告人曾某某在刑事诉讼中故意向侦查机关做虚假证明,意图隐匿他人罪证,其行为构成伪证罪。

  据此,天府新区法院以虚假诉讼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周某甲、邓某甲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三年,周某乙有期徒刑二年、缓刑四年;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周某丙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以伪证罪判处曾某某拘役四个月,缓刑一年。

  [虚假诉讼罪]

  虚假诉讼罪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的新增罪名: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碍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以捏造事实提起民事诉讼”主要是指以下几种情形:

  与夫妻一方恶意串通,捏造夫妻共同债务的;

  与他人恶意串通,捏造债权债务关系和以物抵债协议的;

  与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经理或其他管理人员恶意串通,捏造公司、企业债务或担保义务的;

  捏造知识产权侵权关系或者不正当竞争关系的;

  在破产案件审理过程中申报捏造的债权的;

  与被执行人恶意串通,捏造债权或者对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优先权、担保权等;

  单方或者与他人恶意串通,捏造身份、合同、侵权、继承等民事法律关系的其他行为。

  构成虚假诉讼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虚假诉讼罪可以是单位犯罪,对单位判处罚金,对其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自然人的规定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