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审理>>> 两份打印遗嘱均未被采信

  庭审中,哥哥周某乙坚称养父母留下的房屋应当由自己继承,虽然养母在第二份遗嘱中载明房屋由兄弟二人共同继承,但养父母的老房子拆迁前后直至生病去世都是由自己照顾生活起居,弟弟周某甲一直在外包工。没有尽到赡养义务,不应分得房屋。对于弟弟周某甲提到的近2万元现金和银行存款,周某乙表示,养母在世时其中8200元现金已用于家庭开支,存折上的11486元没有查看过,也未取出。周某甲也认可养父母生前是由哥哥照顾生活起居。

  作为遗嘱见证人,钟某明、刘某力均表示,自己只是应被继承人请求在遗嘱上签名,但均未见证订立遗嘱的全过程以及未注明遗嘱订立日期。钟某明还表示,第二份打印遗嘱订立时,自己还在遗嘱上写下了“本遗嘱王某书所立,如有纠纷由周某乙、周某甲兄弟自行解决,与社区无关”字样。

  法院审理认为,《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规定:“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周某礼、王某书所立的第一份遗嘱与王某书所立的第二份遗嘱均不符合打印遗嘱的形式要件,均不予采信。

  根据案件事实,对被继承人周某礼和王某书留下的案涉房屋、被继承人王某书遗留的存款19686元的分割,应依法按照法定继承予以分割,考虑到周某乙与周某礼、王某书一直共同生活居住,大部分时间由周某乙照料两名老人的生活起居,应当予以多分。

  最终,新津区法院依法判决被继承人周某礼、王某书留下的安置房屋,由原告周某甲享有40%的使用权、居住权,被告周某乙享有60%的使用权、居住权;被继承人王某书遗留的存款19686元,由原告周某甲分得7874元,被告周某乙分得11812元。

  一审宣判后,周某甲向成都中院提出上诉后又撤回。目前,判决已经正式生效。

  法官说法

  该案主审法官表示,立遗嘱在现实生活中已经非常普遍,提前安排好身后事,可以避免一些家庭纠纷,但法律对遗嘱的形式、内容都有一定的要求,否则就可能是无效遗嘱。

  今年1月1日实施的《民法典》新增了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这两种形式。打印遗嘱是指先用电脑将遗嘱内容书写完整,再用打印机将遗嘱打印出来的遗嘱,作为民法典中的新增内容,顺应了科学技术的发展需要,填补了法律制度上的空白。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的规定,订立打印遗嘱时应注意两个形式要件:一是需要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见证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无利害关系,全程参与);二是立遗嘱人和见证人在遗嘱上的每一页都应当签名,并注明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