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鱼味道鲜美,颇受人们喜爱。但是,下河捕鱼也可能涉嫌违法!因为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日前,记者从石棉县法院获悉了一起非法捕捞水产品案。在该案中,当事人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电捕的方法捕捞水产品,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被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赔偿生态损害损失费3148元。

  案件回放:

  赖某某携带自备工具

  两次下河电鱼

  2020年7月2日21时许,赖某某携带自备的电鱼工具,前往石棉县新棉镇安靖村2组与大渡河接壤的公共水渠,实施非法电鱼捕捞活动,未有渔获。

  2020年7月13日21时许,赖某某再次携带电鱼工具前往该水域实施非法电捕鱼类,捕获大渡河鲇鱼一尾。当晚,赖某某在非法电捕时,被石棉县公安局民警现场抓获,查获捕鱼器一台、电瓶一只、捕鱼杆一根、背篼一个、电筒一只、鲇鱼一尾。经称量,赖某某捕获的鲇鱼重0.82千克。

  根据《石棉县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天然和公共水域全面禁渔的通告》,2017年12月1日0时起至2020年12月31日24时止,石棉县境内所有天然和公共水域禁渔。赖某某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2020年8月24日,在律师现场见证下,赖某某在石棉县人民检察院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案件审理过程中,经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检疫,赖某某自愿向大渡河投放了约900尾、共22.5千克齐口裂腹鱼(俗称雅鱼)鱼苗。

  案件结果:

  当事人主动修复生态

  被判缓刑并赔款

  赖某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电捕的方法捕捞水产品,其行为情节严重,触犯刑律,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赖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接受处罚,法院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赖某某主动参与生态修复,法院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结合司法行政机关的调查评估意见,法院依法决定对赖某某适用缓刑,并采纳公诉机关的具体量刑建议。赖某某在禁渔区、禁渔期采用电捕的方式非法捕捞水产品,对生态资源造成的损失应予赔偿。

  最终,法院依法审理认定赖某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赔偿生态损害损失费3148元,用于生态损害修复;查获并扣押在案的捕鱼器一台、电瓶一只、捕鱼杆一根、背篼一个、电筒一只、鲇鱼一尾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依法进行处置。

  法官说法:

  下河捕鱼要谨慎

  切莫触碰法律底线

  在正常情况下的捕鱼不会触犯法律,但是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就可能涉嫌违法犯罪。

  我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法官表示,广大市民要增强法律意识和法律素养。捕鱼不是一件小事,错误的时间和地点以及方式捕鱼,可能触碰法律底线。

  近年来,石棉县法院在审理环境资源类案件中,充分发挥刑事司法惩治职能,严厉打击各类破坏环境资源的刑事犯罪,加大司法修复力度。自2017年增设环境资源审判庭以来,石棉县法院始终将生态文明建设放在首位,坚持惩治犯罪与恢复植被相结合。

  本报记者  李晓明

  相关链接:

  去年年底,市农业农村局、市公安局、市市场监管局联合发布《关于全市天然水域实施全面禁捕的通告》,对我市天然水域实施全面禁捕提出具体时间和要求。

  禁捕范围:全市禁捕范围为全市天然水域;禁捕时间暂定自2020年12月20日起至2030年12月20日,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在天然水域内开展除娱乐性垂钓外的所有捕捞活动。

  对于从事娱乐性游钓的,只允许一人一杆、一线、一钩,禁止使用一线多钩、多线多钩、锚杆、串钓、爆炸钓、翻板钓、滚钩、笼子钩、鱼枪和弓弩等进行捕捞,禁止使用各类探鱼设备,禁止使用船舶、排筏、轮胎等水上漂浮物进行垂钓,禁止使用毒饵、鱼虾类活体水生生物饵料进行垂钓;休闲垂钓的渔获物禁止进行交易,违反以上规定的均视同非法捕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