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曾昌文

  在某超市工作了22年的老李,突然被公司开除,理由是公司认为老李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老李却认为公司此举系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要求公司支付赔偿金82万元。究竟是公司恶意开除还是老李真的严重违纪?近日,邛崃市法院审结了这起劳动争议纠纷案,判令某公司支付老李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817866元。二审法院维持了该判决。

  公司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

  1999年10月,老李入职某超市工作,后经多次工作岗位调动,2017年3月被调至该超市邛崃店担任店长。

  2020年1月,老李突然收到公司的通知函,说是老李涉嫌严重违纪,将启动对其的调查程序,要求老李在家待命。4个月之后,老李收到公司发出的《违章违纪单》《离职手续表》《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以老李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单方解除了劳动合同。

  《违章违纪单》上载明了老李的六大违纪行为:未向公司主动申报其妻子租赁商铺与公司存在利益合作关系,违反《公开透明协议》;2019年12月,严重违反门店生鲜盘点流程问题;指使员工虚报库存高达10余万元,造成门店损失;在任期间同意门店以加班餐费形式报销购买商品费用和其他招待费用,故意弄虚作假;在任期间组织宴请聚餐但未通过自己账户报销,而是通过他人账户报销,违反公司财务报销制度;其他报销或违纪事项待核查的问题。

  2020年6月12日,老李不服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的决定,申请仲裁,请求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815461元。同年7月27日,当地仲裁委作出裁决,驳回老李的仲裁请求。不服仲裁裁决的老李诉至邛崃市法院,要求判令公司支付赔偿金 82 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