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在线记者 任鸿

  近几年,电信诈骗手法层出不穷,即使是有工作经验的职场人,也会成为骗子眼中的“肥肉”。。。。。。那么,会计遭遇诈骗致公司损失,要赔偿吗?

  10月25日,四川在线记者从成都高新法院获悉,该院此前审理了这样一起纠纷。2020年5月26日,冯某与某公司签订了三年劳动合同,从事会计工作。该公司财务管理制度不规范,冯某日常生产经营中与客户的业务、账务往来多通过微信、QQ交流等方式完成。

  2020年6月1日,骗子假装冯某领导通过QQ联系冯某,要求转一笔25万元的加急款到客户公司,并给了这家公司的账户信息。冯某按照要求转账后发现被骗。

  冯某所在用人单位起诉冯某要求赔偿财产损失25万元并计算相应利息。

  高新法院经审理认为,劳动者就履职行为承担赔偿责任应以故意或重大过错为前提,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二审维持原判。法官表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承担损失赔偿责任的情形仅限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违反劳动合同中的保密义务、竞业限制三种情形,本案中,冯某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并无上述三种应当由劳动者承担赔偿责任的法定情形。

  法官提醒企业,作为财产的所有者,对自身生产经营活动肩负监督和管理职责。企业应当建立并完善内控制度,承担生产经营风险,不应将自身管理不善造成的损失转嫁给劳动者。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一百零二条: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事项,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九十条: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