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农村日报全媒体记者 张立峰

  10月26日,记者从省住建厅获悉,“电动车禁入电梯”首次被写进《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今年9月,省住建厅报请省人大常委会修订通过《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针对物业服务中“质价不符”、侵害业主利益等热点难点问题,作出了一系列制度规范和政策创新。

  记者了解到,该《条例》第74条规定,在物业服务区域内禁止使用电梯轿厢运载电动自行车,这一规定,在物业管理立法中,尚属首次。

  长期以来,对于业主、使用人在物业服务区域内公共门厅、疏散走道等处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甚至是政府执法部门均一筹莫展。电动自行车进入电梯轿厢,在密闭空间中发生自燃造成无处可逃的伤人事件,危害人民群众生命安全。

  省住建厅相关负责人表示,《条例》修订起草过程中,有代表建议制定禁止对电动自行车进入电梯的立法规定,起草组也对此进行了充分的调研。因此,在《条例》三审表决前夕,在《条例》第74条规定的物业服务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中增加了"用电梯轿厢运载电动自行车”的规定。

  违反规定,将怎么处理?

  记者了解到,如果违反规定,在物业服务区域内出现用电梯轿厢运载电动自行车的行为,物业服务人遵照《条例》第102条的规定,及时采取合理措施制止,拒不改正的,物业服务人应当向消防救援机构报告并协助处理。根据《条例》第102条第2项规定,用电梯轿厢运载电动自行车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对单位处5千以上5万以下罚款,对个人处警告或者5百以下罚款。

  如何及时制止?

  需要综合执法进小区进一步跟上。相关专家表示,《条例》第96条明确规定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物业管理违法行为投诉、举报处理制度,并在本行政区域内各物业服务区域显著位置公布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执法事项、联系单位、举报电话,有关部门接到投诉、举报的,应当及时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