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文波 宋君常 自贡观察 曹治 四川在线记者 秦勇
日前,富顺县法院审结一起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件。三被告人因流窜多地作案,利用特殊工具猎捕老鹰(鵟),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经鉴定,本案被猎捕的10只老鹰(鵟)属国家二级野生保护动物,鸟纲鹰形目鹰科物种,其中3只经救治无效死亡。而法律规定,猎捕、杀害或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四只以上的,属情节严重。
富顺县法院根据查明事实、各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及认罪悔罪情况,依法作出判决:杨某旭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三万五千元;杨某昆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三万元;何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今年1月,杨某昆与曾某(在逃)一起到泸州市叙永县猎捕老鹰。二人驾车发现老鹰后,曾某拿出事先准备好的竹签、强力胶、活老鼠等工具猎捕老鹰,连续两日在叙永县捕获5只老鹰5只。
1月31日,杨某旭、何某与曾某到云南后,萌生猎捕老鹰贩卖牟利的想法。2月1日,三人看到天空有老鹰盘旋,杨某旭和曾某拿出事先准备好的竹签、强力胶、活老鼠等猎捕到3只老鹰。“我们用活老鼠引诱老鹰来捕食,老鹰的翅膀很容易被沾在涂满强力胶的竹签上。”被告人陈述。
次日,杨某旭、曾某与何某在返回荣县途中,在宜宾捕获老鹰1只,何某帮助收拾竹签。2月3日杨某旭、何某与曾某在泸州境内再捕获1只老鹰。2月5日,杨某旭与何某出售老鹰时,被荣县警方当场抓获。
《刑法》规定,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富顺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该院的法官表示,将充分发挥刑罚的惩治和教育功能,引导社会公众树立自觉保护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的意识,共同守护人与自然和谐共处的地球家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