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上,被告廖某不能因原告某物业服务公司存在服务瑕疵而拒缴物业费。但由于某物业服务公司未在职责范围内及时履责,故对其主张的违约金不予支持。

  最终,高新法院判决被告廖某向原告某物业服务公司支付欠付的物业费,并驳回原告某物业服务公司主张违约金的诉讼请求。

  法官评案——

  “业主和物业服务公司作为物业服务合同相对方,应正确界定各自的权利义务。”成都高新区人民法院法官谢菲表示,虽然物业服务的内容涉及小区居民日常生活的方方面面,物业服务公司的职责范畴并非无所不包。“比如小区中出现的房屋质量问题、油烟废气污染、违章搭建等情况,有的责任主体是房屋建设者,有的责任主体是违规业主,并非一概归咎于物业服务公司。”

  但另一方面,物业公司对相关问题虽不负有直接责任,也应在职责范围内积极协调处理,包括督促、上报、沟通协调等,在服务过程中与业主真诚沟通、良性互动;作为业主,在维护自己合法权利时应明晰责任,找准责任人,理性维权,不能仅凭个人感受或物业服务中的一般瑕疵就拒交物业费,最终将会影响到整个小区的物业管理。

  法官建议——

  再遇到类似的问题应该如何处理?谢菲建议,业主应积极与物业服务公司沟通协调,并可通过以下途径解决:

  一是积极成立业主委员会,通过业主委员会与物业公司和相关责任人沟通解决,如果认为物业服务公司服务存在不符合约定的严重问题,可通过召开业主大会投票选聘新的物业公司;

  二是寻求相应行政主管部门协调解决。在通过前述手段均无法化解纠纷时,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