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至公堂

  保险公司搬出免赔条款

  出院后,祖孙俩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奶奶刘某、孙女谢某各项损失分别89048元、8988元,且交强险医疗费赔偿限额1万元先向刘某进行赔付。在交强险赔偿后,再由车主王某、某物流公司共同承担60%的赔偿责任,金额总计分别为102056元、13951元。

  法庭上,保险公司辩称,原告主张的各项赔偿项目标准过高,自费药和鉴定费不属于保险赔付范围,且原告损失超出交强险限额的部分应按照谢某、王某各50%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公司还表示,事故车辆违反安全装载规定,载货超出规定长度,根据《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条款》第二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第二十七条,“保险人在依据本保险合同约定计算赔款的基础上,在保险单载明的责任限额内,按照下列方式免赔:……(二)违反安全装载规定的,实行10%的绝对免赔率。”;第五章通用条款不计免赔率险第二条责任免除:“下列情况下,应当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的免赔金额,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二)因违反安全装载规定而增加的;……”,该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应免赔10%。

  经查明,法院认定刘某产生损失包括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75236.59元,外加自费药4091.22元、鉴定费1200元。谢某产生损失医疗费、后续治疗费、电动自行车维修费等共计21251.63元,外加自费药1263.82元、鉴定费1030元。

  法院判决

  挂靠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那么,保险公司主张的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免赔10%能否获得支持?

  法院认为,在事故车辆确实存在载货超长事实的情况下,虽然王某、物流公司均不同意保险公司的主张,但二者未否认知晓并理解关于保险条款有关违反安全装载绝对免赔率的约定,且也未提交证据予以反驳,故法院对保险公司关于因违反安全装载规定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免赔10%的意见,予以采纳。

  此案中,祖孙二人协商后,均同意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万元优先向奶奶刘某赔付,且刘某自愿放弃向孙女谢某主张赔偿的权利。该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法院予以照准。

  车主王某在此次事故中应该承担什么样的赔偿责任呢?

  根据邛崃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责任认定,王某按照60%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因此,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谢某的损失首先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和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内赔偿2300元,超出交强险赔偿金额为18951.63元;刘某的损失在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万元内赔偿1万元,在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47553元,超出金额为17683.59元。因保险公司可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免赔10%,即其代为赔偿8841.80元,王某赔偿1768.36元。另外,保险公司辩称自费药和鉴定费不属于保险赔付范围,各方当事人均无异议,故王某再赔偿自费药和鉴定费的60%。

  涉事货车存在挂靠,挂靠公司又该承担什么责任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之规定,物流公司作为被挂靠人对王某应支付的赔偿金额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综上,法院最终判决保险公司赔偿谢某各项损失共计11775.82元;赔偿刘某各项损失共计56394.80元。王某赔偿谢某各项损失共计3339.45元;赔偿刘某各项损失共计5868.09元。货车挂靠的物流公司则对王某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