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人组团去水库游泳,一名不谙水性男子溺亡
谁担责?责任如何划分?
炎炎夏日,一行人相约驱车前往水库游泳消暑,不幸的是,其中一人不谙水性溺水身亡。事发后,死者家属将其余8名同游者、在水库附近租售游泳圈的老板及当地政府一并告上法庭,直指各被告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要求为这起溺亡事故承担侵权责任。
各被告究竟该不该为此担责?责任如何划分?近日,资中县法院通报了这起侵权责任纠纷案的一审审理情况。
案情回顾
男子往深水处游去,不幸溺亡
庭审还原了事发经过——2021年7月28日16时许,甘某等一行九人组团驱车来到资中县明心寺镇老寨子水库游泳。
在老寨子水库附近,甘某等人在刘某某开的小食店租赁了两个游泳救生圈和一个汽车内胎。随后,一行人来到水库游泳。不谙水性的甘某使用汽车内胎辅助游泳。
在游泳过程中,甘某与大家均隔一定距离进行分散游泳。游泳一会儿后,其余人员陆续上岸,有人提出离去时,但甘某表示好不容易来一次,再游一会儿,其坚持在水中继续游泳,并往水库深水处游去。
随后不久,同行的人员发现甘某不见了,水面只留下一个漂浮的轮胎。大家随即紧张起来,并各自想办法急救,水性较好的人随即下水摸捞,但始终没有找到甘某。之后,当甘某被打捞上岸时,已失去了生命体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