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娘赔了6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张某为参加婚礼在通道中行走时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在超越与其同向行走在前的原告唐某某时,未能准确避让致其受伤,被告张某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即应承担原告唐某某各项损失的70%的赔偿责任;原告唐某某作为杵着双拐的老人,监护人未能尽到合理的安全注意义务,其自身也存在一定的过错,应承担20%的赔偿责任;食府宴会厅所在的餐饮服务公司作为组织者、经营者和受益人,应承担10%的补偿责任。原告唐某某因自身疾病导致瘫痪,法院对后期护理依赖未予支持。

  法院判决被告张某给付唐某某各项赔偿6万余元。被告餐饮服务公司给付补偿8600余元。目前所有款项已经履行到位。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法官提醒

  案件承办法官特别提醒:作为餐饮服务的经营者或者娱乐场所的管理人员,应当做好安全防护措施,对来访或就餐人员尽到安全提示义务,防止意外事故发生。

  (古笑言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熊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