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在线记者 宁宁

  3月15日,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宜宾市市场监管系统发布一批2021年度消费维权调解典型案例,涉及食品安全、产品质量安全、未成年人保护、打击乱评比排序、保障农村药品质量安全以及知识产权保护等。

  案例一:某大米企业生产标注虚假生产日期

  翠屏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某米业有限公司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生产了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某特米”78袋,共计1950Kg;“某香米”86袋,共计2064kg。涉案大米共计4014kg,当事人还未销售,货值金额15861元。

  当事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翠屏区市场监管局于2022年1月24日立案调查,并对上述涉案大米进行了查封扣押。

  案例二:某食品企业购进进口冷链食品未查验食品相关证明文件

  经长宁县市场监管局调查,该食品企业负责人安排李某采购冷冻食品。李某通过山东某公司采购了40件冷冻去骨牛胸肉,从郑州发货,途径成都于2022年1月8日运送到该公司冷链食品仓库,没有进入宜宾市进口冷链食品集中监管仓进行消毒和核酸检测,该批进口冷链食品也未向县市场监管局报备。

  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宜宾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设立宜宾市进口冷链食品集中监管仓的通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对其作出罚款45000元的行政处罚,同时将该公司负责人刘某移送县公安局立案侦查。

  案例三:某洗涤用品经营部违法生产、销售洗涤用品案

  叙州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位于宜宾市叙州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未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在租赁厂房从事“某春兰”洗洁精生产销售,违法经营额为4.5万元,获利为1.2万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作出责令当事人停止生产;没收违法生产的洗洁精411桶;没收违法所得1.2万元;罚款4.5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无证无照从事化肥生产销售,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经叙州区市场监管局调查,当事人宋某在未办理任何生产许可手续的情况下从乐山购进大量无标签的化肥,自行购买包装袋加工成“四川某化肥有限公司”生产的尿素钾、硫酸钾型复合肥料等化肥产品后,进行销售。执法人员现场查封整个加工经营场所,包括化肥 130 余吨、523 个空包装袋、2 套打包封袋机等,涉案货值金额约 209900 元。经过对仓库内的2种化肥进行抽样委托检验,检验结论均为:该样品“有效磷、钾、总养分”项目不符合GB/T15063-2020标准要求。

  当事人涉嫌存在未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从事生产销售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调查中。

  案例五:某液化气企业充装超期、报废、非自有产权气瓶

  江安县市场监管局在检查中发现,当事人仓库有已充装的超检验有效期气瓶7只,已充装的报废气瓶2只,已充装的瓶身有钢印川Q19的非自有产权气瓶2只。经调查,当事人仓库内的所有气瓶均为该充装站充装。

  该充装站充装超期、报废、非自有产权气瓶违法事实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对当事人罚款30000元。

  案例六:某副食店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类

  经筠连县市场监管局调查,当事人在知晓不得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类的规定,且在学校是封闭管控的情况下,采取将鸡尾酒绑在竹竿上从校外递给了校内的学生,学生将购酒款扔出校外的方式,先后向未成年学生销售共计13瓶。当事人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类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相关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一)警告;(二)没收违法所得39元;(三)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七:某眼镜企业涉嫌虚构荣誉作虚假宣传

  筠连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了现场检查时,发现店内货架顶部都摆放有多块荣誉牌,当事人不能提供《2021 年“3·15”质量诚信重点推荐优秀单位》等4块荣誉牌相关证明材料。

  经查,当事人总共从“某股份”处以每块500元的价格取得了上述4块荣誉牌,在评选上述荣誉牌的过程中,“某股份”均未到过当事人经营现场,也未与当事人见过面。上述4块荣誉牌被当事人放置在经营场所内的显著位置,对消费者产生了误导,损害了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调查中。

  案例八:经营非药品冒充药品

  经珙县市场监管局调查,当事人陈某为谋取高额利润,于2020年3月开始先后在以每小盒3-5元不等的价格低价购进5000元的性保健品在珙县珙泉镇、底洞镇一带以10元一小盒、15元两小盒、20元三小盒的价格进行零售,截止被查获时,累计销售7500元左右。上述“中华牛鞭”说明书中宣称具有功能主治、适应症或者明示预防疾病、治疗功能或药用疗效等,但无药品包装要求的标签或者说明书应当注明药品的通用名称、成份、规格、上市许可持有人及用法、用量、禁忌、不良反应和注意事项等,且无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能够有效查询到的批准文号。

  当事人行为已涉嫌构成妨碍药品管理罪,已移送珙县公安局。

  案例九:某酒业经营部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经珙县市场监管局调查,当事人在酒类交易微信群联系上宜宾何某,于2021年9月底,从宜宾何某处分别以160元/件的价格和350元/件的价格购进“内供专用酒”和“五粮原浆”酒各100件,并分别以230元/件和420元/件的价格,售给新疆阿图什市的李某。2021年10月初,又以同样价格从上述宜宾何某处又购进了4件“内供专用酒”放于店内。珙县市场监管局将店内4件酒进行查扣,并确认发往新疆阿图什市李某处的200件酒水也在当地被全部查扣,未流入市场。其经营的“内供专用酒”和“五粮原浆”不是四川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生产或许可生产,货值金额共计65920元,违法所得共计14000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等。依法作出1。没收扣押的4件“内供专用酒”;2。没收违法所得14000元;3。处货值金额1.5倍的罚款98880元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