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在线记者 张庭铭

  编者按

  随着经济社会发展,网络消费日益成为大家生活中不可或缺的部分。在2022年最高人民法院的工作报告中,明确提到在过去一年中最高法出台了网络消费司法解释,让网上购物买得放心、用得安心。 在3月15日即将到来之际,成都互联网法庭陆续发布了“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涉互联网典型案例。为进一步发挥司法裁判的价值导向作用,四川在线小铭切瓜栏目选取了网购“限时促销价”行为、网购电子产品被冒充等典型案例进行解读,并邀请法官一起剖析,以便规范网络消费行为,防止消费陷阱,共促消费公平。敬请期待!

  随着线上教育的普及,越来越多的网友喜欢在网上报名参加各种培训班培训技能。但是,在报名的时候,有消费者发现虽然不少平台的用户界面提供了用户协议,可是却未提供协议内容查看方式。按照平台的规则,消费者不点击同意就无法进入学习页面。大家有时为了尽快进入学习,就直接点击了同意。

  网络经营者这样不让看合同内容就强制消费者点击同意的做法是否违法?为此,3月15日,四川在线记者小铭邀请到了成都铁路运输第一法院副院长犹建川,一起结合典型案例进行探讨。

  [基本案情]

  2021年6月29日,原告邓某与被告成都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工作人员通过微信沟通后订购 了“《法考刷题冲刺班》主客一体” 的培训产品,共缴费2998元。

  根据该公司提供给邓某的学习计划,应该连续4天晚上的19:00-21:30有名师直播课程。

  邓某在使用中发现用户界面显示“恭喜你获得新课程,激活协议即可开始学习”并附有“激活协议”点击按钮,可是未提供协议内容查看方式。邓某因不知道协议内容就没有点击激活协议。按照相关的程序设置,邓某没有点击激活协议,也就没有开通课程服务进入课程学习。

  不知道协议内容,又没有上成课。邓某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解除双方达成的培训服务合同,并要求成都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退还培训费2998元,并赔偿损失10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之间已通过自己的行为构成事实上的培训合同关系,原告已经履行了付款义务,被告应按其产品内容向原告提供包括直播课程在内的培训服务。

  被告公司未在原告履行付款义务前明确告知合同条款,反而通过程序设置,要求原告在未知悉合同条款内容的情况下同意签署被告方拟定的格式合同后才可进入课程学习,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应赔偿原告损失。

  至于被告成都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在与原告沟通中提出的可以用录像代替的方案,原告已明确表示,其需要的学员可以向老师提问互动环节。被告主张可用录播课程替代不影响原告合同目的实现 的抗辩不能成立。

  综上所述,法院判决解除原告邓某与被告成都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之间的培训合同;被告成都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向原告邓某返还培训费2998元,赔偿损失500元。

  [法官点评]

  本案中成都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未在消费者通过嗨学网平台订购培训服务产品时告知合同全部条款,反而在消费者付款后,通过程序设置的技术手段,在未告知消费者合同内容的情况下,要求消费者先行确认合同,才能开通课程服务,限制了消费者的知情权,构成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严重违背诚实信用原则。

  在网络消费中,网络经营者利用其技术优势,难免会通过程序设置等技术手段,诱导或迫使消费者在对格式条款不知情的情况下订立不公平的合同。此种情形严重损害消费者权益,应当通过司法进行规制。本案中,法院除判决经营者全额退还费用外,还须赔偿消费者损失,以此引导经营者诚信经营,不得滥用其技术优势,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