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个网购平台店铺售卖狐狸

  卖家称售卖的宠物不是保护动物

  4月1日,记者登录何某购买狐狸的网络平台,发现售卖狐狸做宠物的商家并不少。记者随机联系上一家网店,该店标明的宠物除了有狐狸,还有各种貂的幼仔。随后商家让记者添加一个微信号,记者询问这些动物是否为野生动物时,该店工作人员表示是人工养殖的,不是野生动物。该微信号朋友圈显示,除了白化狐,还有雪貂、松鼠等售卖。

网购平台宠物商家回复网购平台宠物商家回复

  记者在另外一个商家问及白化赤狐时,该商家的宠物狐狸繁育技术员回复记者,赤狐是国家二级保护动物,和白化与否并无太大关系,正规商家是不会售卖野生动物的。该商家告诉记者,在网络上购买宠物时,要与商家视频通话查看实景养殖场地,同时要求商家提供正规养殖营业执照、检疫证明、宠物证书等,确保宠物合法来源。此外,商家需要提供引种证明、敲盖公司公章,以防商家跑路,无法提供货源证明。

  针对男子750元购买白化赤狐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一事,该技术员表示750元根本不可能在正规商家买到赤狐,首先,赤狐是国家二级保护动物,售卖是犯法的,且一只普通银狐的价格都在1000元左右,所以该男子购买的狐狸可能来路不明。

  “有可能卖家是散户,是一个中间贩子,出示不了任何的国家证明和贩卖权限。所有来路不明的宠物售卖都是违法违规的。”该商家技术员称。

  法律程序正确

  犯罪情节的认定不以行为人是否明知为前提

  针对该事件,封面新闻记者联系到泸州市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委员、律师冯骏,他表示行为人有可能真实存在不知情的情形,其不知道所购买的狐狸,是国家二级保护动物。但我国《刑法》并不以行为人是否知晓,或者其内心确认作为前提条件来确认其是否构成犯罪。因此,行为人只要在客观上确有买卖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的事实,公安机关依法进行立案侦查,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审判机关依法予以刑事处罚,在法律程序上都是正确的。

  只是行为人如确为初犯,且在被挡获后,能够积极配合公检法机关办案,有悔罪表现的,特别是能够积极指证上流卖家的,则在法律上可以考虑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罚。但无论如何,这些情节的认定都不以行为人是否明知为前提条件。

  冯骏同时表示,广大市民如果的确喜欢小动物,也的确需要在网上邮购的,一定要分辨卖家的相关经营资质,必要时,有权要求卖家出示相关的经营许可证、畜牧销售许可证等。而且,广大市民也应当有相关的查询意识,应查询自己欲购入的小动物是否是国家明令禁止买卖的保护动物、"三有"动物等。如发现网店经营小动物进行销售却没有相关证照的,应当坚决予以举报,要求林业公安部门依法追究相关网店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