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嫌疑人指认用于作案的银行卡犯罪嫌疑人指认用于作案的银行卡
作案用POS机作案用POS机
涉案银行卡。资阳公安供图涉案银行卡。资阳公安供图

  刘云涛 本报全媒体记者 吴显云

  在成都注册公司,与第三方支付公司签订协议后,他们通过PS技术用他人身份信息伪造商户营业执照,注册申领POS机提供给他人,用于在澳门从事非法买卖外汇活动,为内地至澳门的赌客等套现近 12 亿元……5月16日,记者从资阳警方获悉,两年前,资阳警方在公安部经侦局统一部署下,破获了一起西南地区最大的跨境涉赌 POS 机非法经营案。目前,犯罪团伙中盘踞在成都的3人已获刑,主犯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

  发现“商机”

  申领POS机后非法移机

  事情还得从几年前说起。当时,福建男子孙某在澳门赌博时,认识了从事换汇业务的施某和潘某。他发现,两人在为内地游客刷卡套现时,使用的是境内POS机,当场便可兑付港币给刷卡人。

  孙某2016年来到四川,先后在成都用本人和他人身份信息注册了3家公司,做起POS机业务,3家公司由孙某实际控制和经营。2017年,他以公司名义,与多家第三方支付公司签订银行卡收单外包服务协议,开始介绍商户在支付公司注册申领POS机。唐某和王某是他在四川本地招来的员工,唐某担任文员和财务,王某负责POS机采购和联系第三方支付公司签订代理协议。王某到公司后,带来了客户资源,但此时公司销售给正规商户的POS机业务量非常低。

  从国内一个客户处了解到POS机可在境外使用的方法后,孙某根据施某等人提供的他人身份信息,安排唐某采用PS技术伪造商户营业执照,并向支付公司以商户名义注册申领POS机。唐某申领后,孙某和王某拿到POS机,安装相应程序并进行检测(主要是规避真正的定位信息)。随后,这些POS机通过快递的方式,寄给施某等人,用于在澳门非法买卖外汇,为内地到澳门的赌客等套现。

  “公司与支付平台合作,客户刷POS机时,会支付万分之五的手续费,公司大概能分得万分之一点五,其余的万分之三点五是第三方支付平台收取的。”据孙某供述,通过分利,公司也能获得不菲的利润。

  团伙行动

  为内地赌客套现近12亿

  常在河边走,哪能不湿鞋,孙某等人的非法操作终会败露。2019年11月6日,资阳市公安局经侦支队在工作中发现,全国多个省市、多家第三方收单机构的POS机涉嫌破解移机至澳门地区,从事非法经营活动。立案侦查后,一个长期“盘踞在成都、活动在澳门”的犯罪团伙浮出水面,省公安厅指定资阳市公安局管辖孙某等人的非法经营案。

  2020年7月,在公安部经侦局的统一部署下,资阳经侦组织40余人分赴成都、深圳、重庆、福州四地集中收网,抓获主要犯罪嫌疑人7名、查获银行卡989张、POS机机具189部,成功破获这起四川首例、西南地区最大的跨境涉赌POS机非法经营案。其中,上家的4名犯罪嫌疑人移交福建警方。

  据资阳市公安局经侦支队一大队大队长何家宇介绍,按规定,孙某等人在成都代理申请的POS机跨省后,会被第三方支付机构监控到,监管部门会给予相应处罚。但孙某等3人申领POS机并改装后,才由他人带到澳门去使用,这些改装的POS机非法移机后监控难度提高了。

  经查,孙某控制的公司申领了9台POS机提供给施某等人非法使用,唐某还单独注册了1台POS机提供出去。孙某卖POS机和从支付公司分成获利共6万元,唐某和王某分别领到工资14.65万元、9.9万元,唐某个人提供POS机获得5000元好处费。这些绑定了商户信息的POS机非法移机至澳门后,被施某等人用于非法买卖外汇近12亿元,为内地赌客等在澳门刷卡非法套现。“赌客到澳门去,带不了那么多人民币,就找这种POS机刷卡,兑出港币后再去赌。”何家宇说,施某等人根据刷卡当日人民币与港币的兑换汇率换取相应港币给赌客,同时,如果赌客拿来港币,又可兑换成人民币转账至赌客的内地账户。

  法院判决

  主犯领刑6年并处罚金

  2021年6月,乐至县法院审理后认为,孙某、唐某、王某为他人非法买卖外汇提供帮助,扰乱了金融市场秩序,构成非法经营罪。其中,起主要作用的孙某是主犯,唐某和王某系从犯。

  据此,乐至县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孙某、唐某和王某犯非法经营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6.6万元;有期徒刑2年6个月,缓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16.6万元;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10.8万元。此外,3人非法所得也被追缴,冻结、扣押在案的公司账户余额及电脑、POS机、银行卡、手机、电话卡等物品被没收。

  一审判决后,3人不服判决提起上诉。孙某辩称其不是主犯,原判量刑过重。唐某和王某则认为,一审法院对他们的违法所得查明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从犯违法所得、罚金比主犯高,请求法院依法改判。

  资阳中院审理后认为,孙某是主犯,但唐某和王某的违法所得应以他们知道或应当知道孙某销售到澳门地区的POS机是用于违法套现时,而提供帮助获得的收入作为犯罪金额。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经查,2019年7月,孙某控制的公司曾向第三方公司出具计划书,同意将违法分得的利润支付违规使用POS机的罚金,唐某和王某此时应当知道自己的行为违法。此外,从唐某和王某供述中可知,2019年9月孙某公司被罚款后,两人仍继续为施某非法买卖外汇提供帮助。据此,二审法院认定唐某和王某的违法所得分别为5.3万元、3.2万元。

  由此,资阳中院在维持原判刑期及没收冻结、扣押在案物品的同时,对部分判决作出改判:唐某和王某的罚金分别改为5.5万元、4万元,追缴的违法所得也分别改为5.3万元和3.2万元。

  据何家宇介绍,移交给福建警方的4人目前也已被判处相应刑罚。此前在澳门活动的施某在逃,警方仍在追捕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