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王晓亚 彭屏 全媒体记者 李丹)近日,宜宾市翠屏区法院组成七人合议庭,公开审理并宣判宜宾首起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被告人黄某、田某某、文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分别被判处1年6个月至1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同时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履行损害赔偿1300元;注销 APP侵权账号,永久删除获得的涉案个人信息数据并在国家级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
2020年5月以来,被告人黄某、田某某通过在网络、社交账号上购买宜宾地区包含公民个人信息的“楼盘信息”等共计14239条用于公司贷款业务。2020年6月,被告人文某利用在宜宾三江新区某地产公司工作之便,将公民个人信息7152条出售非法获利1300元,其出售的楼盘客户信息包含业主的姓名、电话号码、小区房号等。
2021年1月28日,公安机关在翠屏区翠柏大道理想城进行联合检查时,发现这起购买公民个人信息案件,随即将被告人黄某、田某某带回公安机关调查。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2021年6月9日,被告人文某主动到案。被告人黄某、田某某、文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据了解,该案由宜宾市翠屏区检察院提起公诉,诉讼请求得到法院全部支持,并作出前述判决。在该案中,检察院在有力监督、有效追诉的同时,延伸办案效果,采取“刑事+公益诉讼”一体化办案机制,针对此案暴露出的行业监管问题,同步制发社会治理检察建议,督促宜宾三江新区有关职能部门依法履职加强监管,推动涉案房企自查整改,依法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
●法条链接
《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