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在线记者 刘春华

  近日,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厅出台《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聚焦减轻困难群众重特大疾病医疗费用负担,建立健全防范和化解因病致贫返贫长效机制,将医疗救助公平覆盖医疗费用负担较重的困难职工和城乡居民,并根据救助对象类别实施分类救助。

  按照计划,今年四川将全面实现医疗救助政策和经办规程市级统一,选择具备条件的市(州)开展医疗救助市级统筹试点。2023年全面实现医疗救助市级统筹。2030年全面建成以基本医保为主体,医疗救助为托底,补充医疗保险、商业健康保险、慈善救助、医疗互助共同发展的医疗保障制度体系,扎实织密织牢多层次医疗保障网。

  《实施意见》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哪些人群是医疗救助对象?

  医疗救助对象包含特困人员、孤儿、低保对象、低保边缘家庭成员、纳入监测范围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以下称防止返贫监测对象),以及不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低保或低保边缘家庭条件,但因高额医疗费用支出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大病患者(以下称因病致贫重病患者)6类对象。医疗救助根据救助对象类别实施分类救助。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按上述救助对象类别给予相应救助。

  医疗救助对象如何认定?根据《实施意见》,特困人员、孤儿、低保对象、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和因病致贫重病患者,由民政部门认定。其中,因病致贫重病患者认定条件,由四川民政厅会同四川省医保局等相关部门(单位)按照“保基本”原则,综合考虑家庭经济状况、医疗费用支出、医疗保险支付等情况另行制定。防止返贫监测对象由乡村振兴部门认定。

  医疗救助标准如何设定?

  如何对医疗救助对象进行救助?按照 《实施意见》,四川将合理确定基本救助水平。对特困人员、孤儿、低保对象、低保边缘家庭成员、防止返贫监测对象按规定给予救助,对因病致贫重病患者根据实际给予一定救助。

  按救助对象家庭困难情况,分类设定年度救助起付标准(以下简称起付标准),其中特困人员、孤儿、低保对象全面取消起付标准,对防止返贫监测对象的起付标准按不高于所在统筹地区上年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确定,低保边缘家庭成员起付标准按10%确定,因病致贫重病患者起付标准按25%确定。统筹门诊慢性病、门诊重特大疾病(以下简称门诊慢特病)和住院救助保障,门诊慢特病和住院医疗费用合并计算起付标准,共用年度救助限额。

  救助对象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医疗费用超过起付标准以上的部分,在年度救助限额内按比例进行救助,其中,对特困人员、孤儿给予全额救助,对低保对象按不低于70%的比例救助,对防止返贫监测对象按65%的比例救助,对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因病致贫重病患者按不低于50%的比例救助。

  对规范转诊且在省域内就医的救助对象,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综合保障后政策范围内个人年度累计自付费用仍超过当地防止返贫监测收入标准的部分,给予倾斜救助,救助比例原则上不低于50%。

  困难群众具有多重特殊身份属性的,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纳入救助范围,避免重复救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