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因盗窃罪“七进七出”

  出狱三个月后重操旧业

  记者梳理李某的“犯罪史”发现,1990年2月9日,他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1993年11月5日,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

  2004年5月21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2015年9月23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2018年9月26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2019年10月29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2021年9月24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于2021年12月10日刑满释放。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然而,出狱后不到三月,李某重操旧业,因盗窃火车站电缆将自己第八次送进了监狱。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22421.53元,数额较大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李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李某有多次犯罪前科,且在前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法官提醒:李某多次犯罪而不知悔改,铁路是国民经济的大动脉,每时每刻运送的是数以万计的旅客和高速重载的各种货物。铁路的各项设施、设备等都与铁路的运输生产有着紧密联系,可以说任何一个部件出了问题,不仅会扰乱铁路列车运行的正常秩序,更是危及人民生命安全,同时也会给国家、企业造成了巨大经济损失。

  盗窃电缆者多数是把电缆当废品回收以换取钱财,其所得价值远远低于电缆本身的价值。埋在地下的电缆不能有接口,因此电缆如果中间被剪断了,这整条电缆就毁了。而铁路因电缆被盗而导致电力中断,最终引发的后果则是难以想象。

  该案中,被盗电缆是用于监控和称重设备用电,不影响列车的行车安全,故被告人李某行为构成盗窃罪而不是更严重的破坏交通设施罪。根据《铁路法》和《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明确规定,严禁拆盗、毁坏、移动铁路设施、设备、防护网和配件,任何偷盗铁路设施、设备的行为都是违法行为,都要受到法律的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