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方介入:

  曾约谈开发商未办销售手续前维持现状,多部门介入处理

  百海壹号公寓车位纠纷由来已久。2018年9月5日,犍为县住建局在书面回复该小区业主网络反映情况时表示,经调查核实,百海壹号小区共修建159个地下车位,目前未办理商品房销售手续(预售许可证或现房销售)。

  为消除矛盾,解决遗留问题,犍为县住建局于2018年8月22日、9月3日约谈了该小区开发商百海置业负责人,并明确了处理办法:该小区共计159个地下车位,折算住宅车位配套80个,商业车位配套79个,由百海置业统一办理地下车位商品房销售(预售许可或现房销售)手续。

  犍为县住建局要求,办理地下车位商品房销售手续后,须在住宅小区内公示,公示内容必须注明优先满足该小区276套住宅业主购买的车位数80个。在百海置业未完成销售手续前,该小区业主停车维持现状,百海置业和百海酒店不得收取小区业主停车费用。在公示结束后30天,百海置业可对外销售部分剩余停车位,且需保留部分停车位用于优先出租给未购买车位的住宅业主。

  红星新闻记者了解到,对于该小区的车位纠纷,当地相关部门曾多次介入调解。

  今年8月10日,红星新闻记者就此事向犍为县住建局采访了解情况,但对方婉拒采访。11日,记者以小区业主身份向犍为县住建局咨询,相关工作人员称,该小区车位修好后没销售出去,便初始登记在开发商名下,“再售卖相当于二手车位,不需要再办销售手续。”

  “没有办预售,也没有办现售,就不需要价格备案,现在是市场调节价。”至于车位价格,该工作人员表示,多部门也介入处理此事,哪个听到30万元这个价格,都觉得是天方夜谭。作为房地产开发企业主管部门,我们也觉得不可思议。

  随后,红星新闻记者又以小区业主身份向犍为县市场监管局进行咨询,相关工作人员表示,在接到业主反映后,市场监管、住建、商务等多部门联合街道、社区进行了调查。与周边同类型小区车位相比,百海壹号公寓车位定价确实比较高,但它不属于政府定价或指导价的范围。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和《价格管理条例》,相关部门希望开发商进一步调研市场的供求关系、建造成本以及周边车位价格等因素,重新制定一个价格标准,对外进行公示和销售。

  〖律师说法〗

  高价租售车位变相剥夺业主停车需求

  违反《民法典》立法精神 

  关于百海壹号公寓的车位纠纷,有熟悉产权登记的相关业内人士表示,该小区车位只是整体初始登记产权,没有办理地下车位的现房销售手续,并进行车位销售价格备案后进入销售流程。目前来看,该小区地下车位应该不属于二手商品房的范畴。

  根据车位产权证正常办理流程,在开发商完成初始登记后,业主认购车位缴纳相关税费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再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领取车位产权证。该业内人士表示,在这之后,如果车位再次进行销售,才属于二手车位。

  对此,北京威诺(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郭金福表示,根据《民法典》规定,不作为共有建筑面积进行分摊的专有产权车位,属于开发商所有。开发商有权对其进行售卖或出租。从这点来说,产权车位是开发商的财产,想“租”还是想“售”或者车位租售定多少价格,由开发商说了算。

  不过,郭金福认为,根据《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设置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满足”的意义在于,有购买能力的业主可以购买,没有能力购买的则可以租用。只卖不租或者远高于正常价格进行租售,其实是变相剥夺业主使用停车位的需求,违背了小区地下车库作为小区配套设施的规划初衷。至于具体价格,原则上应当由双方当事人协商来决定。开发商应当依据诚信原则,以市场价为依据。

  “停车位作为小区的一项重要配套设施,在建筑规划设计时应达到强制性的规划指标。因此住宅小区内经规划建设的地下停车位,虽然产权归属于开发商,也应当根据《民法典》规定,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这种满足业主的需要,当然是以正常使用为目的。”四川骥志律师事务所主任马显庆认为,虽然法律没有对停车位只售不租是否违法做出明确规定,但停车位只售不租或者远高于正常价格进行租售,这种做法显然限制了业主正常合理的使用,也违背了《民法典》和《物业管理条例》中设定的“停车位首先满足业主需求”的立法精神。

  马显庆认为,如果开发商只售不租或以远高于市场的价格出租车位,等于是变相胁迫业主购买车位或者弃租车位。他建议,如果业主有异议,最好通过小区业委会向行政主管部门投诉,双方协商解决。

  红星新闻记者 顾爱刚 摄影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