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在线记者 邵明亮

  11月14日,四川在线记者获悉,日前四川省水利厅、四川省交通运输厅联合印发了《四川省进一步规范河道砂石管理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进一步规范我省河道采砂和疏浚砂管理。《意见》规定,主汛期(每年6月1日—8月31日)、河道达到或超过警戒水位时及依法禁止采砂的其他时段禁止河道采砂。

  与2015年10月起施行的《四川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不同的是,《意见》在加强河道采砂管理方面,特别增加和强调了“强化场地修复”的内容。《意见》规定,采砂单位或个人应按照法律法规及年度实施方案的规定,采砂完成后对采砂河道进行平整修复,恢复河道岸线生态功能。

  《意见》规定,在采砂河道修复过程中,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对平整修复完成情况组织开展核验,涉及通航河道的,会同当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进行核验;涉及鱼类重要产卵场、越冬场、索饵场、洄游通道的,会同当地农业农村部门进行核验。

  为强化该政策的执行,四川省河湖保护和监管事务中心相关负责人表示,《意见》也明确,采砂河道修复的核验结果将作为实施下年度采砂许可的重要依据;此外,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平整修复生态责任追究制度,探索推行河道采砂生态修复履约保证金制度。

  除了增加采砂河道修复的内容,《意见》还增加了“加强河道疏浚砂综合利用管理”。

  水利厅相关负责人介绍, 河道清淤等活动,一般会产生大量疏浚砂。河道疏浚砂一般是指河道整治、清淤疏浚和航道整治等建设工程产生的砂石(含砂、卵石等),可用作交通、建筑、水利工程填筑材料等。

  为规范我省范围内疏浚砂综合利用,《意见》首先明确了综合利用管理范围——河道清淤疏浚、航道维护性疏浚以及水利、水电、航电、电航、航道整治、市政等涉水工程,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开采砂、石,需上岸综合利用的,均需要纳入疏浚砂综合利用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