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面新闻记者 姚箬君

  成都王某是超过退休年龄的老年劳动者,退休后长期在新都区某家庭农场从事农务栽种工作。一次交通事故,王某因伤住院1个月,家庭农场未向其支付误工期间的工资。这样的情况,王某能否向交通肇事者追偿误工费?近日,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去年2月7日13时17分许,他在当地利济小学路段被其他车辆碰撞受伤。交警大队认定另外一名当事人罗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王某无责。

  当天王某被送进医院住院治疗,1个月后出院。王某经鉴定被评定为两处十级伤残。回家后,王某向新都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罗某以及承保保险公司赔偿包括误工费在内的各类损失。但罗某和保险公司认为王某是领取社保的退休人员,不应主张误工费。

  法院经审理查明,王某在交通事故发生前,长期在某家庭农场从事农务栽种工作。交通事故发生后,王某未再继续工作,该家庭农场未向其支付误工期间的工资。

  新都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关于受害人误工费的规定并未限制受害人的年龄,人口老龄化社会背景下国家鼓励并支持老年人继续发挥作用,王某虽然已达退休年龄,但在交通事故前存在持续稳定的收入,因交通事故导致的股骨骨折、内外踝骨折,势必影响其日常生活和工作,王某因交通事故造成的误工损失依法应获得赔偿。

  最终,法院作出判决,判决保险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王某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交通事故损失款13余万元。

  “很多人认为只有签订了劳动合同才存在误工费损失,超过退休年龄的老年人受伤后就不能再主张误工费了,该观点并不符合法律规定。”法官说,中国现行职工退休年龄为男性60周岁,女干部55周岁、女工人50周岁。根据相关法律,误工费的认定与受害人的年龄无关,不能根据受害人的年龄大小来判断受害人是否存在误工费损失。“越来越多的低龄老年人也在参加力所能及的劳动,老年人受到人身伤害导致无法继续工作,其误工费损失依法应获得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