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农村日报全媒体记者 洪瑜

  9月27日,记者从简阳市农业农村局获悉,9月24日,简阳法院在杨家镇巡回审判了一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市农业农村局、市森林公安等部门代表,杨家镇、新市街道、平泉街道等居民代表以及自用船舶业主共计200余人旁听了庭审,全程监督和参与了公益诉讼增殖放流。

  2021年2月,袁某在简阳市平泉街道龙王村15组沱江大坝泄洪坝外侧下游分水池,采用电鱼的方式,非法捕捞鲤鱼、鲶鱼、草鱼等渔获物,共计5.25公斤,被巡河公安民警现场挡获。简阳市农业农村局于2021年6月25日出具了《关于袁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渔业资源损害认定及修复意见》,认定袁某电力捕鱼5.25公斤,至少造成5公斤成鱼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50元,间接经济损失3000元。

  随后,检察机关依职权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简阳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被告人袁某违反水产资源保护法规,在禁渔期、禁渔区使用禁用的方法进行非法捕捞,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了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同时,袁某非法捕捞水产品的行为已破坏沱江水系渔业资源和水域生态环境,损害社会公益,依法应承担民事侵权责任。综合被告人袁圣国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及认罪悔罪表现,法院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袁某拘役三个月,对电鱼设备予以没收;责令公益诉讼被告袁某在市级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并采购价值3000元的鳙鱼、鲢鱼幼苗进行人工增殖放流。

  以案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简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全市天然水域实施全面禁捕的通告》明确,自2020年9月1日起,全市天然水域禁捕,禁捕时间暂定为10年。

  庭审结束后,袁某现场进行公开道歉,反思自己的行为,同时告诫广大市民引以为戒,该视频片段将在简阳电视台进行公开放送。随后,袁某在渔政执法人员的监督下,将自行采购的价值3000元约1500尾鳙鱼、鲢鱼幼苗进行放生,这些鱼苗将成为沱江鱼类家族的“新成员”,在一定程度上起到补充沱江渔业资源,修复沱江流域生态环境的作用。

  “没想到电鱼的危害这么大,也是第一次看到判了案子还要放鱼进行补偿,给我们上了一课,确实大家都应该要有保护意识。”参加旁听的村民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