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余力)父亲发现抚养多年的女儿不是亲生的,遂将前妻诉至法院,索要精神损害赔偿金及多年来的抚养费。近日,内江市东兴区法院审理了该起离婚后损害责任纠纷案。

  据悉,原告李某(男方)和被告周某(女方)曾系夫妻关系,两人于2012年3月相识恋爱,2013年6月生育女儿李某甲,2018年6月,原、被告办理结婚登记。2020年12月10日,原、被告因性格不和离婚,《离婚协议》中载明女儿李某甲归女方抚养,原告每月支付女儿生活费1000元,女儿的教育费、医疗费等凭票据由双方各承担一半至女儿独立生活为止。后来,原告因家人及朋友开玩笑其与女儿外貌不像,遂携女儿至司法鉴定所进行亲子鉴定,鉴定结论排除李某是李某甲的生物学父亲。后双方协商未果,李某诉至法院。

  东兴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李某与李某甲经鉴定不存在亲子关系,对李某甲无法定抚养义务,因此,被告应当退还原告已支付的李某甲抚养费。另外,李某甲非原告亲生女,但原告一直把李某甲当作亲生女抚养并为之倾注了心血,被告行为客观上致原告的人格尊严受到一定的贬损,给原告造成了不可逆的精神伤害,经综合考量原被告恋爱时的年龄、各方过错程度、具体情节、后果,本院对原告主张的精神抚慰金酌情支持20000元。故东兴区法院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抚养费65000元、精神抚慰金20000元。后被告周某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现该判决已生效。

  该案承办法官表示,抚养费是父母应负担的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和医疗费等费用。给付抚养费是行为人建立在亲子血缘关系或拟制血亲基础上的法律义务,不履行该项义务法律将给予否定评价,没有亲子血缘关系和拟制血亲基础便不负有给付抚养费的义务。因此,本案中原告李某与李某甲既没有血缘关系,也不属于拟制血亲,其对“女儿”没有抚养义务,被告退还原告抚养费于法有据,应予支持。本案被告给原告造成了不可逆的精神伤害,因此法院酌情支持精神抚慰金,也是践行和谐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具体体现,对于倡导忠诚互信互爱的良好家风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