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曾昌文
随着抖音、快手、视频号等短视频社交平台的快速发展,越来越多的人喜欢在网络社交平台上记录生活的点滴、发表自己的看法。但网络不是法外之地,随意发布内容可能踏入侵权“雷区”!邛崃一男子冯某案件败诉后制作视频,将对方当事人隐私发到某平台,近日,他被邛崃市法院判决书面赔礼道歉的同时还要进行经济赔偿。
官司输后 他怒发视频
2016年,因邛崃市高埂镇光明村某养殖场一楼一底房屋12间的归属纠纷,冯某以寻衅滋事向邛崃市公安局高埂派出所报案,并要求追究江某的刑事责任。2017年4月,邛崃市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书。2018年,经邛崃市法院一审、成都中院二审,认定冯某不是争议房屋的所有权人及占有人,江某没有侵犯其权利。2022年11月16日,冯某与江某因一起返还原物案再次闹到邛崃市法院。邛崃市法院经审理后判决驳回冯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2022年底的一天,江某在他人的提醒下发现,冯某在某平台的个人账号中发布了短视频,其中有江某个人隐私,包括姓名、出生年月、身份证号码、住址等信息,向不特定公众暗示江某侵占其房屋。认为自己的隐私权受到侵害后,江某随即找到成都公证处,对冯某在其个人账号中发布的五条涉及江某个人隐私信息的视频进行证据固定。冯某也认可该账号由其持有,内容由其发布。
法院判决 书面道歉一个月
今年4月,江某将冯某起诉至邛崃市法院,要求法院判决冯某立即删除其个人账号中包括江某个人隐私及信息的五条视频,同时判决冯某向自己书面赔礼道歉,支付精神损害赔偿1万元,以及维权成本费用6200元(1200元公证费和5000元律师费)。
开庭当日,因冯某已将涉江某的五条视频删除,江某当庭撤回第一项诉讼请求。
冯某辩称,某平台播放的视频都是经官方严格审核通过的,自己向该平台上传的裁判文书、执行文书一直没有接到过平台告知侵权的通知及禁放。裁判文书本身在最高法也可以允许公开,视频播放展示裁定文书不违法,自己没有侵犯江某隐私权。
针对冯某的行为是否侵犯了江某隐私权这一焦点,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冯某将江某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等个人信息在某平台上发布,在网上传播,对江某的生活造成了一定程度的负面影响,其行为侵犯了江某的隐私权,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近日,邛崃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冯某在其个人账号书面向原告江某赔礼道歉持续一个月(道歉内容须经法院审查),支付原告江某精神损害赔偿2000元及证据保全费1200元。